一事不再审

   《两权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这在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理(non bis in idem),英美法系称为“禁止双重险”(rule against doublejeopardy)

      该原则的意义首先有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其次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其根本意义还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有错必纠”原则,它不仅包括纠正无罪判有罪或轻罪重判的情形,而且还包括,对于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无罪的被告人或者重罪轻判的人,如果发现有罪的证据或者罪重的证据,或者其他错判情形,人民法院或上级检察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显然,这与《两权公约》所要求的“一事不再审”的要求是相悖的。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一事不再审原则,同时可以参考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及某些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该原则应当允许有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