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补救

《两权公约》第2条第3款要求每一个缔约国承担下列义务:(1)保证任何一个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被侵犯的人,能得到有效的救济;(2)保证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3)保证这种补救确能付诸实施。

   司法补救是指由国家承担给予为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的人以有效的补救的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权利的保障既包含实现对可能产生的侵害活动的预防,也包括对已经造成侵害后果的事实状态的补救,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权利保障系统具有完整性,使权利或者自由受到侵害的受害者的损失得到适当弥补。据上可见,国际公约规定的司法补救在刑事诉讼中包括对被追诉人和被害人补救两个方面。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错误定罪量刑的被追诉人的补救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对于错拘、错捕、错判的国家赔偿制度。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害人的救济程序,如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