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自1949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走过的历程可谓充满坎坷。本来在日常刑事司法工作中,当事人蒙受冤屈,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并不是绝对可以避免的事,更何况长期法制不健全和受到“左”的影响,政治原因造成的冤错案件一度数量极多。1978年春开始纠正这些案件的时候,人们面对“如山冤案”,包括胡风冤案、“反右派”斗争中的冤假错案、张志新冤案、第二次握手”冤案等,不胜枚举。在长期的司法工作中,发现冤错案件随时纠正的情况并不鲜见,集中平反冤假错案更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值得载人史册的历史事件。平反冤假错案,纠正司法错误,必然牵涉到被害人物质与精神损失

的赔偿问题,但当时我国并未建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进行经济补偿和妥善安置,是依照有关文件进行的。

   我国在制定并实施《国家赔偿法》之前,对冤错案件中被错误逮捕、监禁的人有着给予经济补偿的做法,包括补发工资、安排工作和离、退休,以及安排子女就业等,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种补偿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政策进行的,人们习惯称之为“落实政策”。

   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制建设逐渐展开,一些重要的法律陆续制定出来,国家赔偿的法制化也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我国1982年制定的《宪法》和1986制定的《民法通则》开始含有国家赔偿的原则规定,如1982年《宪法》第41条第3款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l条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简单,但开创了国家赔偿的法制化先河,为《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吹响了号角。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以19945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作为标志。该法于19951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刑事赔偿,包括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第四章中还规定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刑事赔偿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赔偿程序和方式、数额也得以规范化。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受害者和国家专门机关人员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赔偿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部法律的制定顺应了时代需要,确定了我国刑事赔偿亟须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200810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随后该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和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新的法律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2010429日《全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修改,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卜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121日起实行。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主要针对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实施中最突H{、最迫切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通过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提供进一步保障,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景一、为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12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51 1次会议通过,自201 13l 8日施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于212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 3次会议通过,自201 1322日施行。201210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自201 311日起施行。总的看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更好地体现了《宪法》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理念,其立法目标在于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要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人们期望这一法律能够得到完善,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行使职权,在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为积极、更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