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

   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或者外国籍当事人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只能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外国律师不得在中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在其主权范围内适用,因此各国一般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执行律师职务和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但也有少数例外,如英国允许外国律师就其本国的有关法律知识、欧共体及国际法知识在英国提供咨询;意大利则允许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且在本国获准在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出庭的外国律师在意大利的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我国从事诉讼业务?《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围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公安部《规定》第359条规定:“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3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在我国,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中国律师,而不允许委托或者聘请外国律师。

   为了保证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高法《解释》第403条规定.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围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