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的,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都必须严格遵守。信守国际条约,是我国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订立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按照订立的方式,有缔结和参加两种:按照条约的名称,一般包括条约、公约、宪章、盟约、协定、宣言等;按照订立者的数目,通常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在国际法上,有所谓“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它是指条约生效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我国对于自己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历来是认真信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原则,但公安司法机关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一贯坚持这一原则。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9878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恪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当国内法及其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在涉外刑事诉讼立法中,世界各国对于贯彻信守国际条约原则,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承认有关国际条约,即在国内立法中制定专门法律来实施国际条约的内容;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原则,将该国际条约的内容变通为国内法,在本国领域内实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加以规定。为了使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亦应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涉外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遵守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条款,都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均必须严格遵守,而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执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刑事诉讼条款;第二,我国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中的条款.不能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均无遵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