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与我国公民一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原则,但该法第16条关于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第14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规定,无疑包含和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同时,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法《解释》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一贯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这表现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就是外国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我国法律享有与我国公民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与我国公民同样的诉讼义务,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存在任何歧视或不平等待遇;公安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既不能卑躬屈膝,崇洋媚外,给予外国人特权或特殊待遇.也不能盲目排外,搞民族沙文主义,任意侵犯或限制外国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或使其承担额外的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