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检察机关不仅有权对普通程序进行监督,也有权对特别程序,包括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既有权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还包括在执行期间,监督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例如,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或者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纠正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