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和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的处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如果强制医疗机构提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凋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如果决定解除强制医疗,还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应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