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

   在我国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行为人除了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和医学条件外,还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所谓社会危险性是指由于精神病人已实施的行为性质及其精神、生理状态等,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从总的看来,“社会危险性”往往需要南法院结合具体情形来认定。如《德国刑法典》第63条规定:“当行为人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不法行为时,如果对行为人及其所犯罪行的评估表明,在目前状态下,行为人可能实施更严重的不法行为而对公众造成威胁,法院应当判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综合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以及事后的状态分析.如果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则应对其采取强制医疗;否则,就没有必要采取此措施。据此,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诉讼时恢复正常,或者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则不需要对其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