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案件的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款规定了没收案件的审判管辖,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按照此规定,没收案件应当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没收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基本一致。“犯罪地”一般理解为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按照该精神,《刑事诉讼法》第281条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以及被告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此类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主要是,一方面犯罪地一般是案件证据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与之对应的侦查程序或者审查起诉程序由犯罪地的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便于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另一方面,犯罪地一般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在地方,由该地法院进行审判,便于他们参加诉讼,有利于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另外,由犯罪地法院审判可以对相关民众起到教育作用,也便于民众对相关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人的居住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有时犯罪地有多个或者犯罪地境界不明确,致使管辖法院难以确定或者出现管辖争议;有的案件在被告人居住地民愤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由当地法院审判更能起到教育意义,等等,则可以南被告人的居住地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犯罪地法院”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是并列关系,并无优先选择的次序。

   此条款还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即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的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各级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等。由于我国没收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案件性质严重,罪行重大,案件的涉及面或者社会影响也较为广泛.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合理的。与之对应,此类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为合议庭,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