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不能到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只有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据此,被追诉人不能到案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因为主观原因不能到案,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此种情形下,还必须符合时间条件,即“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这也意味在一般情况下,相关机关应当采取有关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只有在长时间通缉后(1),仍然不能将其缉拿归案,才能适用没收程序。这也说明了立法本意是尽量保证被追诉人的参与权和辩护权。另一种情形是因为客观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即“死亡”。在此情形下,由于被追诉人死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相关的涉案财物并没有处理,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财物适用没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