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白行处理。这些规定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但需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人卷备查。

   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依诉讼的进程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交付法庭。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字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供给控辩双方出示。

   对于不宜移送的实物,如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或者易腐烂、霉变、不易保管的物品,以及违禁品、危险品等,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或者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估价的,应当附有或者出示鉴定意见,并应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六部门《规定》进一步对涉案财产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单,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

,不损害同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l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