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罪行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时适用的比普通第一审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建议的权力,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第208条的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