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组织体系


(一)、综观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侦查组织体系主要有侦诉结合和侦诉分离两种。

侦诉结合,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紧密结合.起诉机关有权进行侦查;侦查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监督。大陆法系围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例如,在德国,立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同时它电可以将案件交付警察机关或其他人员进行侦查;对于检察官的委托和命令,后者必须执行。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导并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即使对预审法官侦查的案件,检察官也有权随时查阅侦查材料.并可要求预审法官采取某种行为来查明案件事实。在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征的日本,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亦有权进行指挥。

侦诉分离,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互不隶属,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地位,侦查和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例如,在美国,侦查警察机关进行,起诉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侦查几乎没有实际控制力。在英国,原来任何人(包括个人、商号、警察等)都有权起诉,警察机关不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而且还负责多数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只有对于比较复杂和重大的案件警察机关才委托检察机关起诉。1985年英国《犯罪起诉法》对其检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包括实行侦查和起诉分离,强化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使之成为独立负责刑事案件起诉事务的机关。

(二)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大多数案件实行侦诉分离,即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分立,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缉私局进行,起诉由检察机关进行;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侦诉一体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种组织体系的建立,是由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具有鲜明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