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与检察监督

   ()申请复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二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对有控告人的,必须将不立案的原因、法律依据,以《不立案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控告人,便于控告人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申请,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 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

机关处理。法律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的一种制约。

   ()检察监督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除了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l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制约机制,但对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最高检《规则》填补了这一缺漏。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自然应当包括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规则》专门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和立案决定进行监督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三,人民检察院获得不立案监督或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目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南,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同复人民检察院。

   第四,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南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 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六,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甬,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一1: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