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最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和案件经查证没有犯罪事实的,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小.刑事诉讼终止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刑事案件没有立案,诉讼尚未开始,就不存在诉讼终止的问题;如果判决已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即诉讼业已结束,则不再适用诉讼终止。第二,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才能终止诉讼: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据此,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适用该程序继续进行诉讼活动,而不得终止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终止有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几种方式.而且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采用的终止诉讼的方式及程序也就不同。具体如下:

   第一,在侦查阶段,发现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

   第二,在起诉阶段,发现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

   第三,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和案件经查证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发现有该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发现有该条第()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终止审理的裁定,均应制作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有关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终止诉讼的,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仍应依法继续进行;对于终止诉讼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