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的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之间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直接反映,具体表现为:

   第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法院的审判管辖。依刑事诉讼活动的先后次序,而发生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上。立案管辖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审判管辖则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的第二次分工。

   第二,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因为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并不进人其后的审判程序,当然也就不产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划分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应当同样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自系统内部在立案侦查上的权限划分,既要与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相互对应,又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侦查活动自身的特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因此,明确了审判管辖,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没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