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