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性质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一样,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其历史发展曾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不同性质的类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其他法一样,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刑事诉讼法,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它属于:

(1)程序法。法按其内容、作用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质内容(如权利、义务、罪与刑等)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刑法相对应的程序法。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程序法的价值,认为程序法与实体法应当并重。

(2)公法。法按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罗马法的传统分类。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它属于公法。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注意到它属于公法的特点,处理好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3)基本法。我国的法律按其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根本法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基本法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一般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