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构成特征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专用标志。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是指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专侠武装部队使用的标志。包括武装部队车辆统一悬挂的号牌,以及其他表明武装部队性质的军旗、军徽、军种符号等,这是武装部队同其他组织相区别的外部标志。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部队管理秩序,损害武装部队的声誉,而且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专用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是指仿照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内容、材料、形状、图案、色彩等,加工制作假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擅自将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提供给武装部队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的行为。“非法使用”是指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无权和无资格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包括军人和非军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既包括有权生产、制作武装部队专用标志而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数量的单位,也包括滥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管理权的单位,还包括无权生产、制作、管理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其中多数是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使用伪造、盗窃、购买的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