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但其后果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渎职侵权立案标准》在“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审判窦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划清本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有二:(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前者是一种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行为,后者不属于职务犯罪,且行为方式仅限于“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