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学志受贿案

【案例摘要】


曾学志受贿

(2007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第4期出版)


被告人曾学志,男,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西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副局长。2006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曾学志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13日立案侦查,2006年8月3日侦查终结。2006年8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交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曾学志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曾学志,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6年8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学志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3年初,江西省劳动教养局下属单位省第一劳教所扩建工程招投标。其间,挂靠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李龙?为了顺利中标承接该工程,找到时任劳教局副局长并兼任该局基建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被告人曾学志,请求其予以关照。后李龙?挂靠的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入围并中标。曾学志于2003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李龙?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二、2003年,江西省劳动教养局下属单位省女子劳教所工程开始招投标,挂靠江西省中恒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熊小牛为了顺利中标承接该工程,找到时任劳教局副局长并参加招标专家组评分工作的被告人曾学志,请求其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后熊小牛挂靠的江西省中恒建设集团公司入围并中标。曾学志于2003年8月及中秋节的前一天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熊小牛送给的人民币3000元和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曾学志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曾学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曾学志案发后退回了全部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06年9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曾学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曾学志受贿所得人民币5。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学志不服,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