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照受贿案

【案例摘要】


张恩照受贿

(2007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7]第1期出版)


张恩照,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2005年6月13日被逮捕。

  张恩照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06年1月26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该案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6年8月1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张恩照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恩照于2000年底至2004年4月,接受北京海缘山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益寿坊健体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杨震寰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北京中华民族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2亿元、北京海缘山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以及北京益寿坊健体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4970万元事宜提供了帮助。为此,张恩照先后11次收受杨震寰给予的7.9万美元、5万港元。

  二、被告人张恩照于2002年5月至2005年春节前,接受星美传媒有限公司和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覃辉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星美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6亿元和解除贷款抵押担保,以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长丰宽频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分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事宜提供了帮助。为此,张恩照先后5次收受覃辉给予的6万美元、20万港元、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张恩照于2003年至2004年底,接受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邹建华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了提升邹建华在信息技术行业的知名度和为邹建华谋取相关经济利益,分别会见了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及安迅(北京)金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还向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提出考虑购买香港日立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存储设备的意见。为此,张恩照先后收受邹建华给予的手表一对、按摩椅一台和房屋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267.66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恩照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9.3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恩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恩照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及张恩照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张恩照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以自首论,且具有退赃表现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张恩照因其他违纪问题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应视为自首,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故对张恩照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恩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万元、港币二十五万元、美元十三万九千元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缇法旎”牌手表一对、E―587型按摩椅一台和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吴兴路25弄6号701室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一个及钥匙三把予以没收。

  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张恩照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