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新庆执行决定书

【案例摘要】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09)海执字第2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新庆、赵新年、马日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新庆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而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新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