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振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振华,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雨、陶士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华及其辩护人张雨、陶士印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张振华于2012年5月份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贾某芳,后张振华冒充北京某部队军官骗取贾某芳的信任,隐瞒婚史与贾某芳同居,同年6月份,张振华以为贾某芳购买二手房为由,在新乡市健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建行门口、新乡市健康路胖东来生活广场、新乡市健康路健民一巷、新乡市健康路邮政银行、平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农业银行等处共骗取贾某芳人民币200000元。
(二)诈骗罪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认识新飞冰箱厂领导,以能够帮人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宏力大道和新飞大道交叉口北边天太商业街一饭店内骗取被害人普某人民币5000元。
2、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认识新飞冰箱厂领导,以能帮人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女生宿舍门口、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门口、新乡市银基门前等地共骗取被害人杨某雪人民币43000元。
3、2008年3月份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振华以帮助被害人张某飞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和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郎公庙镇南于店村、新乡市平原路胖东来等地骗取张某飞人民币40000元。
4、2009年3月份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振华以帮助被害人马某良在新飞冰箱厂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新乡市新乡县郎公庙等处共骗取马某良人民币共12000元。
5、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能帮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宏力大道二院眼科门诊对面的建设银行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800元。
6、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帮助被害人曹某阳办理驾照为由,让曹某阳在获嘉县行政路农业银行向张振华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转账,骗取曹某阳人民币5000元。
7、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和平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新乡市103厂采购部接待室共骗取被害人张某军人民币10000元。
8、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和平大道103厂门口骗取被害人韩某榜人民币5000元。
9、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能帮人办理信用卡为由,在新乡市金穗大道国家安全局对面工商银行、新乡市中心医院附近的左右宜居酒店等处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伟人民币33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振华共诈骗9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56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振华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借款条、汇款记录等书证、物证,证人张某河、许志华、吕某兰、张某科、谢某光、马某萍、杨某星等证言,被害人贾某芳、马某良、张某飞、曹某阳、李某伟、普某、杨某雪、张某军、韩某榜、李某陈述,被告人张振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振华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振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招摇撞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从来没有说过其是现役军官,只说曾经服役过,应定诈骗罪;关于诈骗罪的指控,第1起辩称没有收过普某5000元钱,第2、3、4起对诈骗数额有异议,第5、6、7、8起无异议,第9起对数额无异议,但对认定为诈骗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也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应按诈骗罪论处。2、本案指控的部分诈骗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张振华属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中本害人对法律规范和善良风俗的背离,与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应相应地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张振华于2012年5月份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贾某芳,后张振华冒充北京某部队军官骗取贾某芳的信任,隐瞒婚史与贾某芳同居,同年6月份,张振华以为贾某芳购买二手房为由,在新乡市健康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建行门口、新乡市健康路胖东来生活广场、新乡市健康路健民一巷、新乡市健康路邮政银行、平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农业银行等处共骗取贾某芳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振华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张振华违法犯罪记录。
3、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振华系抓获到案。
4、被害人贾某芳提供的被告人张振华着军装的照片。
5、新乡县民政局证明证实经查该县05-13年度接收的退伍军人档案,未查到郎公庙镇于店村籍退伍军人张振华的档案,据此认定该县05-13年度接收的退伍军人中,无张振华其人。另:我军从99年开始实行二年义务兵役制,如张振华确系06年12月入伍,其正常退伍时间应为08年11月或12月。
6、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贾某芳对其与张振华同居的地点的指认情况。
7、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8、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给贾某芳买房找的是一个叫段建辉的人,经公安网比对,没有找到张振华所说的叫段建辉的人。
9、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8日,该局民警在张振华的指引下,到新乡市中原路花园派出所对面的家属院内6楼东户,张振华称该处就是段建辉的常住处,半年前他还来该处找段建辉,经查,该户没有叫段建辉的人。
10、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证明证实该院开发区法庭正式干警及临时工作人员无段建辉此人。
11、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他认识郑州市一个叫小范的男子,并称小范能联系到段建辉,经多次讯问,张振华不能提供小范的名称、住址、单位、职务,小范真实身份无法核实。
12、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其在郑州银马置业房地产公司上班,有一个号码为18338539736的唐经理可以证明,经联系,该号码为空号。
13、证人张某清2014年8月25日证言证实其是张振华的父亲,大概五年前张振华去新飞上班,是临时工,后来张振华说他在郑州上班帮别人卖车。张振华说他当过兵,还穿军装照过相,但是他根本没有当过兵,张振华从高中毕业到现在十天半个月回家一回,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就回来一次。他结婚5年了,有一男一女,女孩三岁半,男孩一岁半。张振华没有一个叫段建辉的姨夫,其也不认识高美凤。
14、证人吕某兰证言证实其是张振华的母亲,贾某芳曾去其家找过张振华。其认识高美凤,但不是亲戚,已经好几年不联系了,高美凤的爱人叫什么其不清楚,其不认识段建辉。
15、证人谢某光证言证实其和张振华是2013年2、3月份在网上认识的,张振华最开始给其留的是13937335503这个号,6月份左右,张振华开始用13700734862这个号,其也打过这个号找过张振华,最近一次是2013年7月30日张振华用这个号给其打电话。张振华经常换号,还几个号交叉使用。
16、证人杨某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手机里存的13937335503的号码是一个叫小张的,两人是在棋牌室认识的。小张说他以前当过兵,还给市里面一个领导开过车,现在跟着郑州一个开发商干活。小张没有给其打过电话让帮忙在平原路移动公司查话单,其在移动公司也没有认识的人。经辨认,张振华就是使用13937335503号码的小张。
17、被害人贾某芳陈述及收条证实2012年5月份,其通过网络认识了张振华,他自称是北京某军队的军官,后确认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6月份,其对张振华说想在郑州买个二手房,张振华说他姨夫有关系,能买个便宜的二手房。后张振华以帮其买房为名,在健康路与文化路建行门口、新乡市健康路胖东来生活广场、新乡市健康路健民一巷、新乡市健康路邮政银行、平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农业银行等处拿走其买房款201000元。直到2013年3月份,其也没见到房子,其按照张振华驾驶证上的地址,找到了张振华家,发现他已经结婚了,其拿着张振华穿军装的照片给张振华家人看,张振华的父亲说他儿子就没有当过兵,其多次找张振华要房款,张振华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不给,后张振华同意写张收条。2013年5月14日,在其租房处,其手写了一个收到条,张振华确认后,在收款人处签上了他的名字,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贾某芳购房款贰拾万元整人民币,承诺两个月内将房子手续办好,若办不下来房子,将全额退还房款”。后来就联系不上张振华了。
18、被告人张振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其和贾某芳在网上认识,后隐瞒婚史与贾某芳同居,在和贾某芳交往的过程中,贾某芳有买房的倾向,问其是否有熟人,其说回去问问。后其对贾某芳说,在开发区法院上班的姨夫段建辉说开发区法院有拍卖的房,109平方,23.5万,贾某芳同意买。后其以帮贾某芳买房为名,从贾某芳处拿走10万多元,另外还借过贾某芳钱,有几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后贾某芳让其打条,其打了20万元的条,承认有20万元购房款的事情。其没有见过要买的那套房,也没有购房协议,买房的事也没有办成。其称把购房款给了段建辉,段建辉的爱人叫高美凤,段建辉的电话是13700734862,但已联系不上。其知道段建辉在中原路花园派出所对面住,但带民警去找时,那家人说他们是常住户,不姓段,也没有段建辉这个人,民警在全国人口系统里也找不到段建辉这个人,对此其无法解释。其自称06年当兵,当过4年的兵,09年退伍,退伍办没有自己的档案是因为被66176部队政治处抹掉了,为什么要将其档案抹掉其无法回答。在和贾某芳交往的过程中,其称自己当过兵,还穿借来的军装去胖东来超市找过她。
(二)诈骗罪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认识新飞冰箱厂领导,以能够帮人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宏力大道和新飞大道交叉口北边天太商业街一饭店内骗取被害人普某人民币5000元。
2、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认识新飞冰箱厂领导,以能帮人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女生宿舍门口、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门口、新乡市银基门前等地共骗取被害人杨某雪人民币43000元。
3、2008年3月份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振华以帮助被害人张某飞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和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县郎公庙镇南于店村、新乡市平原路胖东来等地骗取张某飞人民币40000元。
4、2009年3月份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振华以帮助被害人马某良在新飞冰箱厂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新乡市新乡县郎公庙等处共骗取马某良人民币共12000元。
5、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能帮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宏力大道二院眼科门诊对面的建设银行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800元。
6、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帮助被害人曹某阳办理驾照为由,让曹某阳在获嘉县行政路农业银行向张振华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转账,骗取曹某阳人民币5000元。
7、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和平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新乡市103厂采购部接待室共骗取被害人张某军人民币10000元。
8、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和平大道103厂门口骗取被害人韩某榜人民币5000元。
9、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能帮人办理信用卡为由,在新乡市金穗大道国家安全局对面工商银行、新乡市中心医院附近的左右宜居酒店等处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伟人民币33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振华共诈骗9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5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2、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4月26日,从曹某阳账户转入户名为李丽霞(张振华妻子)的账户5000元。
3、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张振华于2008年2月份至8月份在新飞公司上班,系新飞公司冰箱事业部生产线临时工,现已不在新飞公司上班;新飞公司并无领导叫段X鹏(段总),也无家在濮阳的许总,新飞公司也查无此人;新飞公司并无领导叫段建辉,同时新飞公司查无此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同于张振华为被害人出具的收据上的章;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冰箱一部并无冰箱事业部财务专用章,冰箱事业部即冰箱制造部一部。
4、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他办理驾驶证通过天津一个姓杨的警官,经多次讯问,张振华不能提供该杨警官名字、单位、职务,该人身份无法核实。
5、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给别人往新飞冰箱厂介绍工作找的是该厂一个叫段建辉的领导,和给贾某芳买房找的段建辉是同一个人,经到新飞冰箱厂核实,该厂没有叫段建辉的人。
6、证人张某河证言证实其和张振华是邻居,其儿子张某飞和他是同学。2008年3月份至2011年期间,张振华以能帮其儿子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及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县郎公庙南于店村、新乡市平原路胖东来等地共拿走40000元钱。后儿子起了疑心,觉得张振华是在骗钱,并没有办理转正式工的事,其就多次去张振华家找,他都不在家,给他打电话,他说在上海。后又多次找张振华,不是推托,就是找不到人。
7、证人李某翠(李兴翠)证言及张振华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其和张振华是同学,2009年3月份,其和张振华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张振华说他能将新飞冰箱厂的临时工转成正式工,因其姐夫马某良就是新飞冰箱厂的临时工,其就介绍姐夫和张振华认识了,后张振华以帮助马某良转正式工为名,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骗取马某良5000元,张振华打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盖的是新飞的章,章上的名字是段建辉。一直拖了一年,事情也没有办成,张振华说再交13000元钱能找一个更好的部门,其姐夫就又给了张振华13000元钱。2011年2月份,张振华又说让交保证金15000元,其给了张振华9000元,张振华又从其姐夫卡上取走2700元钱。2012年3月份,张振华又让交6000元保证金,其姐夫在新乡市三附院给了张振华6000元。2014年4月份,张振华说事情没有办成,办事的钱都给段建辉了,段建辉把钱给姓濮的几个领导了,他去找几个领导要钱,他们不给,他要和姓濮的领导打官司,需要费用,其又给了张振华7000元,其中2000元是在银行给他汇的。
8、证人李某静证言证实2009年,其介绍在新飞冰箱厂上班的杨某雪给张振华认识,办理转正式工的事情,杨某雪总共给了张振华多少钱其不知道。
9、证人张某科证言证实其和张振华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其听说张振华能办驾驶证,就给同事张某军和韩某榜说了,张振华说每个人需要交5000元。张某军先办的,在和平南桥中国银行门口先给了张振华2000元,其在现场,后来在103厂门口给的3000元及在103厂一间办公室里给的5000元其不在现场,是其联系的双方。韩某榜在103厂门口给张振华5000元钱,其当时在现场。张振华有6个联系方式:13598680798、13937335503、18738513308、13938705357、13700734862、13781907946,其中2013年5月至7月中旬之间张振华用过13700734862这个号。
10、证人马某萍证言证实其和张振华是通过同事李某认识的。张振华说他认识部队的人,可以帮忙办理驾驶证,后收了李某3800元钱,承诺一个多月办好,后一直没有办好。张振华刚开始用的手机号是13937335503,后来用的是13700734862,再后来用的是18738513308。
11、被害人普某陈述证实2008年下半年,其在新飞冰箱厂车间里上班,是临时工,张振华也在新飞冰箱厂上班,其和与张振华一个村的叫张某飞的关系比较熟,三人在一起吃了两三回饭,就互相认识了。张振华问其想不想转成正式工,说他有关系,和一个姓段的领导关系熟,需要交5000元钱。后其与张振华、张某飞三个人在东干道与北干道交叉口附近的天太商业街吃饭时,把5000元给了张振华,张振华说办不成退钱。后在新飞车间里,张振华给了其一张转正式工的表让其签字,表上盖有新飞厂的章,还有那位姓段的领导的签名,向张振华要收据,张振华说过几天再给。后一直问事办的怎么样了,张振华找各种理由推托。大概过了半年时间,事情也没有办成,张振华也不在新飞厂干了,其也和他联系不上了。
12、被害人杨某雪陈述及收据、借条等证实2009年6月份,其在新飞冰箱厂上班,是临时工。其通过一个朋友李某静认识了张振华,张振华说他在厂里认识一个领导叫段建辉,段建辉能帮其从临时工转为合同工,需要交5000元钱,后其在新飞冰箱厂二部女生宿舍门口给了张振华5000元,张振华给了其一张收据,盖有段建辉的个人印章,让其等消息。2010年9月份,张振华又让其交了13000元,说办成之后可以去总部办公室上班,还是让其等消息。2010年12月份,张振华又让其交了20000元,说总厂办公室有个员工跳槽了,可以顶他的名额,还能买到他的四年工龄,其就在银基门前的大路上给了张振华20000元现金。过了几天,张振华给了收其30000元的收据。一直等到2012年2月份,张振华说事情办成了,要往人事局下手续需要2000元钱,其就在延津县胙城乡邮政银行给张振华汇款2000元。到了3月份。张振华说段建辉有事想借3000元,其就把银行卡给了张振华,卡上有6000元,张振华又以个人名义借了3000元,后张振华把卡上的6000元全取走了。后一直联系不上张振华,去他家找他,他还了3000元,这之后就经常联系不上他了。2013年7月份,联系上张振华后,其说不办了让退钱,张振华说段建辉同意退钱,后一直没退,其要的比较紧,张振华就在2013年7月25日左右在东站门口给其打了一张43000元的借条,后来钱也一直没给。张振华说段建辉的手机号是18738513308,其打通了一次,语音是手机变音的声音,但听出来还是张振华的声音,还有一次,其用座机拨打这个号,是张振华本人接的。其去新飞集团人力资源部查了,没有段建辉这个人。
13、被害人张某飞陈述及伪造的聘书、转正合同书证实其和张振华是同学也是邻居,张振华经常去其家玩,家里的人都比较相信他。2008年3月份至2011年期间,张振华以能帮其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及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县郎公庙南于店村、新乡市平原路胖东来等地共拿走40000元钱,给了其一个新飞公司物流中心任职的聘书。后正式工的事情一直没有办成,让他退钱,他一直不退。2013年年底,其父亲去张振华家,让他退钱,张振华说去问新飞集团的段建辉段总了,段总说把事情交给王总办了,过了年他要和新飞集团的王总打官司,打完官司就把钱退了。此外,其和普某是同事,张振华以帮普某转正式工为名,在北干道天太商业街从普某处拿走5000元,其也在场。
14、被害人马某良陈述及收据证实2009年3月份,其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上班,不是正式工,老婆的妹妹李兴翠说她的同学张振华可以帮其转为正式工,交5000元就可以办成,其同意了。后其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给了张振华5000元钱,张振华打了一张收据,收据上有财务收据专用章,收款人为段建辉。过了一年多的时间,李兴翠打电话说张振华让再交13000元钱,可以顶新飞总厂的一个库管的名额,其就于2010年年底,在新乡县郎公庙桥头给了张振华13000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张振华又从其工资卡上取走了2700元钱。2012年3、4月份,李兴翠打电话说张振华让再交6000元的保证金,其就在新乡医学院交给张振华6000元现金,张振华给了一张5000元的收据,有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冰箱事业部财务专用章,收款人是段建辉。之后其就把转正式工的事交给妹妹李兴翠办理了,也不再和张振华联系了。
15、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3年初,其通过朋友谢某光认识了张振华,张振华说他可以办驾驶证,先去部队办,再转到地方,需要3800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其在宏力大道二院眼科门诊对面的建设银行给了张振华3800元钱。3个月过去了,驾驶证还没办成,他一直找各种理由推托,其感觉被骗了,后就联系不上张振华了。2014年3月份,有朋友看见张振华在恒升一家棋牌室打牌,其在上班,就让谢某光去找他,曹某阳也去了,还有一个女孩也去了,也是被害者,问张振华要钱,张振华说没钱,后来听说张振华给曹某阳打了个欠条。
16、被害人曹某阳陈述及收到条证实其和张振华是网友,2013年4月份左右,其和朋友谢某光在东干道二院旁边的一个饭店吃饭,张振华也在,张振华说他有个叔在部队里,可以在部队办驾照,办好之后再转地方,就能在地方上正常使用了,需要5000元钱。后其就在获嘉行政路农业银行通过ATM机卡对卡转账,转到张振华提供的账户上5000元。之后其多次问驾驶证办理的怎么样了,张振华找各种理由推托,后电话就经常打不通了。7月份的一天,谢某光打电话,说张振华和李某在新乡市人民路嘉年华KTV里面,其过去后,说不办驾驶证了,让张振华退钱,张振华让其和李某等电话,后就又联系不上张振华了。一直到2014年3月10日,谢某光通过关系找到了张振华,在二院门口抓到了他本人,张振华给其打了一个收到条,收到条的内容为“今收到曹某阳办驾驶证五千元整,于2014年5月1日落实到位,如果落实不到位,自己退还本金伍仟元整”,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其感觉写的不规范,让他改改,他说不要就撕了,其很生气就打了110,110让其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其拿着收条就走了,当时在场的还有李某伟。之后就联系不上张振华了。
17、被害人张某军陈述及收据证实2013年5、6月份,其听同事张某科说认识一个叫张振华的,可以帮人办理驾驶证。张振华说他在部队有关系,可以通过部队办驾驶证,在部队办成之后再转成地方驾驶证,需要5000元钱。后其分两次在和平路友谊路口、和平路103厂门口给了张振华5000元,张某科也在现场。过了一个多月时间,张振华说新乡不好办,需要到郑州办理,需要交5000元押金,7月5日下午,其在103厂将5000元现金给了张振华,张振华打了收条。后张振华找各种理由推托,还总是换手机号,后就一直联系不上张振华了,其和张某科、韩某榜三个人去张振华郎公庙的家中找,也没有找到。
18、被害人韩某榜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其经同事张某科介绍认识了张振华。5月份,张振华说他认识一个部队的军官,可以先办个部队的驾驶证,再转到地方民用,需要5000元钱,后其就在和平路103厂门口将5000元给了张振华,张某科、张某军也在场。之后很少能联系上张振华,8月份以后就联系不上了,他留的两三个号码不是关机就是空号,有时还无法接通,人也找不到了。张振华还以办理驾驶证为名收了张某军10000元,第二次给5000元时其也在场。2014年春节前后,其和张某科、张某军去张振华家里找了两次,没有找到人。
19、被害人李某伟陈述及欠条、账户明细查询证实2013年6月份,其把想办信用卡的事告诉了周梦兰,周梦兰把其介绍给了张振华,说张振华可以办。见面后,张振华说他可以办信用卡。过了一段时间,张振华说办信用卡,需要往自己的银行卡里存35000元钱,然后做流水账。2013年6月23日,其往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里存了10000元钱,在南干道国家安全局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口把卡及密码给了张振华,一会儿就收到短信,说卡里的10000元钱被取走,给张振华打电话,张振华说这是办银行流水业务,后张振华又让其把剩余的25000元存上,其和周梦兰就在中心医院附近的左右宜居酒店房间里,给了张振华25000元钱,张振华说他会把这钱存到其工商银行卡上,还说那张卡他已经交到郑州那个办信用卡的人手里,那个人是他战友。过了几天,卡还没有办好,其感觉事情有点不对,就让张振华还卡还钱,他说钱在他战友那儿,其再三逼问他战友的名字,张振华说叫郑宏伟,还给了一个手机号,其一打是空号,张振华说他现在也找不到他战友。到了9月份,其又给张振华打电话要钱,张振华给了其2000元钱。其去银行查询了那张工商银行卡的余额,发现是0元,就感觉被骗了。后其联系不上张振华,和周梦兰去他家找他,也没找到人。2014年3月10日,曹某阳打电话,说找到张振华了,曹某阳也是一个被张振华骗的人,在二院附近,张振华给其打了一个欠条,内容是“今收到李某伟33000元,于2014年8月份还清,落实不了,后果自负”,张振华也给曹某阳打了欠条,曹某阳不相信他,觉得他还会继续骗,就报警了。
20、被告人张振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认识李兴翠,也拿过李兴翠的钱,其中在郎公庙桥头借了她2000元,2010年帮她哥办去新飞公司上班的事花了一、二万元,其称帮忙跑工作找的也是段建辉,段建辉将钱给了新飞集团的许总,许总家是濮阳的。其认识张某飞,以帮张某飞跑工作为名,收了他2000元钱,找的也是段建辉,事情是否办成其不知道。其认识李某伟,2013年以帮李某伟办理信用卡为名,收了李某伟33000元,其称将钱给了郑州一个“王哥”,其和“王哥”没有见过面,后来信用卡也没有办出来。其以能通过部队的关系,给曹某阳办理驾驶证为名,收了曹某阳5000元钱,以给李某办理驾驶证为名,收了李某3800元,驾驶证都没有办成。其认识杨某雪,借过杨某雪3000元钱,关于为杨某雪办新飞正式工的事,其称自己是中间人,将杨某雪介绍给了段建辉,杨某雪给钱没有经其手,事情没有办成后,杨某雪要求退钱,段建辉让其给杨某雪打了43000元的欠条。其认识张某军,以帮张某军办理驾驶证为名,收了他5000元。被告人当庭对指控骗取被害人韩某榜5000元无异议。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诈骗数额有被告人所出具的收条、欠条、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振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敬轩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