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75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敏,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世界华人联合大会会长(系自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振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敏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x1、被告人高敏及其辩护人于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敏于2010年2月至11月间,在本区来广营乡xx洗浴中心等地,以能为杨x1(女,56岁,河北省唐山市人)的弟弟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为名,骗取杨x1人民币206.5万元,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敏定罪处罚。

被告人高敏在法庭上辩称,被害人杨x1的钱,其全部用于杨x1的请托事项了。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高敏在本区来广营乡xx洗浴中心等地,以能托人为杨x1的弟弟(已判刑)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为名,先后共骗得杨x1人民币206.5万元。被告人高敏被抓获归案后,退赔被害人杨x1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x1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2009年6月我弟弟杨x2因涉黑被捕,2009年12月杨x2判处判有期徒刑13年。2010年2月许×带我见了高敏,高敏说找找人可以把杨x2放出来。后来高敏就以花钱托人为由陆续向我要了206.5万元。第一次给钱是2010年2月25日在xx洗浴中心,许×带我和我爱人郭×给高敏60万元现金。次日许×说钱不够,27日我和我妹杨×在xx洗浴中心给了高敏40万元现金,高敏给我介绍一个叫"四哥"的人,高敏说这人是中央领导是全国打黑办的,高敏还说办我弟的事需要300万元。3月9日我们给高敏20万元现金。4月2日在唐山给高敏20万元现金。4月26日在xx养生馆给高敏10.5万现金。5月我给高敏汇款48万元和2万元。11月6日在xx公园给高敏6万元现金,这次高敏说我弟肯定能定不涉黑,争取办保外就医。之后我们一直等信。2012年11月杨x2终审判了十四年还是涉黑。我打电话告诉高敏,高敏说我们的钱太少没顶上去。2013年5月4日高敏还说事情在办着,到8月份高敏就联系不上了。

被害人杨x1在法庭上的陈述证,高敏被抓后,我写了收到全部赔偿款的收条、撤案申请、和解协议,目的是让高敏被释放,实际上我只收到30万元退赔款。虽然高敏现在退赔不了我的损失,我也对她表示谅解。高敏把钱还我我就不追究她的责任了,如果高敏不还钱我同意法院的判决。

2、证人许×的证言证,2010年初,杨x1愿意花几百万元把她弟弟杨x2从监狱里捞出来,我因此把高敏介绍给杨x1,高敏带着一个叫"四哥"的人和杨x1谈的,高敏说这个"四哥"是周x的哥们。高敏跟我说先期先要60万元,我告诉了杨x1。后来我和杨x1、杨x1的爱人到xx洗浴中心,杨x1给了高敏60万元现金。后来高敏再向杨x1要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6月我跟高敏说事已办了这么长时间,办不成就把钱还了,高敏说找老领导接着办。

3、证人郭×的证言证,高敏是许×介绍的,我爱人杨x1共给高敏206.5万元,两次汇款是我和杨x1一起去的,给现金我只有一次没在场。高敏说找过最高法院院长、打黑办的、政法委的,还说找她就算找到头了,每次要钱都说"子弹"不够了,还说钱花到了,关系疏通好了等着接人吧,直到2013年8月就找不到高敏人了。

4、证人杨×的证言证,杨x2的事主要是我姐杨x1处理,杨x1共给高敏206.5万元办杨x2的事。我跟杨x1去xx洗浴中心给高敏送过40万元现金,高敏说杨x2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能出来。我还跟杨x1到xx养生馆给高敏10.5万元现金,到xx公园给高敏6万元现金。

5、证人高×的证言证,我姐姐高敏被抓后,当时的律师带我找了杨x1,给了杨x130万元,杨x1写了谅解书、撤案申请、和解协议和收条,实际上还有170多万元没有给杨x1,这170多万元要等高敏出来后赔偿,高敏在看守所里给杨x1打了一份借据。

6、被告人高敏的供述证,杨x1的弟弟杨x2因涉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初,杨x1通过许×找到我给杨x2办取保候审,想把杨x2捞出来,杨x1先后给我200万元左右,有现金有汇款。我没能力办捞人的事,我通过王x2先后找过王x1、"四哥",后期我自己找过高x1、李总、丁总、刘总等人,钱主要给这些办事的人了。王x1说自己是中石油的领导,可以办杨x2的事,我给了他100多万元;"四哥"自称是公安局的,我给他大约30多万元。他们的住址我都不知道,电话也都换了,我联系不上他们。我自己花了大约20多万元。后来事没办成,钱也退不了我就躲了。

7、银行交易历史表、结算业务申请书证,杨x1于2010年5月4日汇给高敏人民币48万元,2010年5月31日汇给高敏2万元。

8、被告人高敏发给杨x1的短信证,2010年4月6日短信内容:我取50万给打黑办的领导,领导同意将此案从新受理,异地关押、异地审案,你们全家不能让我赔钱;2010年6月9日短信内容:xx的案子二审一直没开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最高法院领导、中央政法委等都跟河北省高级法院打了招呼,打点他们才使审判一拖再拖;2010年12月9日短信内容:今天中午我还在请高法领导吃饭,让他们给省领导施加压力,我会把案子顶到底;2011年1月11日短信内容:我正忙于医院安置工作。

9、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证,2012年10月9日终审维持原判,杨x2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10、撤案申请书、和解协议、收条证,2013年10月30日杨x1收到高×、高x2代高敏退还的人民币206.5万元,对高敏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高敏的刑事责任。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杨x1报案后,于2013年10月13日将被告人高敏抓获归案。

12、被害人杨x1当庭出示的和解协议证,甲方杨x1与乙方高x2、高×协商一致,经高敏同意,将甲方支付给高敏的206.5万元确认为民间借贷,高敏及乙方同意以偿还借款形式退回以上款项;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代高敏偿还甲方人民币30万元;甲方签署《撤案申请书》,同意对高敏的行为进行谅解,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剩余176.5万元于高敏被解除羁押之日起三个月内清偿完毕。

13、被害人杨x1当庭出示的欠条证,2013年10月30日高敏承诺被释放后三个月内还清杨x1176.5万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对这些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敏犯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故对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高敏关于被害人杨x1给的钱其全部用于杨x1的请托事项的辩解,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高敏的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因使用金钱找关系通过非正常途径为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属于非法行为,故追缴的犯罪所得应予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敏人民币一百七十六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万钧人民陪审员张淑云人民陪审员孙冀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齐        丽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