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交通肇事罪

【案例摘要】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43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4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第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6时35分,被告人易某驾驶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川龙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其所驾车行至本区横店艺科达工业园路段右转弯时,遇张某驾驶鄂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由于被告人易某超载行驶且变更车道影响车道内相关车辆行驶,致其所驾车辆与张某所驾摩托车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张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腹腔脏器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易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经双方自愿调解,被告人易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50,000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易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监控照片;证人郑某、姜某、刘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易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易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系过失犯罪,其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时惕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