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

【案例摘要】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0169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淘宝网上经营“牡丹血月风花”、“风云阁上应春至”等网店,通过QQ537055147(网名“片片客服3”)、2358013589(网名“片片客服2”)等QQ号向网民出售淫秽视频“种子”压缩包进行非法牟利。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通过QQ邮箱向淮安市淮阴区网民陈某某出售淫秽视频“种子”压缩包3个,陈某某下载了其中部分淫秽视频并报警。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发送给陈某某的邮件中勘验“第5分类-30元:(国产无码270部)”并鉴定其中221部为淫秽物品,且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出售的人民币150元“套餐三”亦包括该第五分类。经比对支付宝交易记录,包含“第5分类-30元:(国产无码270部)”及其内容的“套餐三”的淫秽视频“种子”压缩包文件已向64名网民传播。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陈某某证言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网店照片,银行卡查询明细,支付宝账单查询明细,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64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长江

人民陪审员  吉守兵

人民陪审员  王永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