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法律文书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区分
【字体:
【作者】 吴洪江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5-02-01
【编辑日期】 2015-02-01
【来源】
【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区分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区分

一、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有四大类,分别是: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四类情形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不同的,第一、二、三种情形的起点是5000元以上,第四种情形的起点是10000元。

二、与之相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也不同,分别是:

1、额较大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

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