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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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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j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4-01-21
【编辑日期】 2014-01-21
【来源】
【摘要】 解除合同时间点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2、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3、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明确合意解除之日就是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对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实践中,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往往会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作出判断。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以及是否正确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合同解除。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无解除权的,则通知到达对方时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明确合意解除之日就是合同解除之日。

综合以上分析,解除合同时间点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2、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3、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明确合意解除之日就是合同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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