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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被判无期,老婆欲嫁小叔子婚姻之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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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案情】

    刘某之妻王某与刘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1998年10月,王某生一子。刘某于2001年10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现在王某想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刘某也同意解除。王某告诉刘某,她钟情于刘某之弟,想和刘某之弟建立婚姻关系,刘某之弟也同意和王某结婚。刘某赞成王某与刘某之弟成婚。

【争议】

    刘某与王某的婚姻能否解除,我国法律法规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除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个途径之外,还有无其他途径能使刘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解除;刘某之弟能否与王某结婚,两者结婚违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评析】

    一、笔者认为,刘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解除的关键是要看刘某与王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刘某与王某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就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来解除刘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反之,刘某与王某的感情没有破裂,或者说没有完全破裂,那么就不能解除刘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刘某已被判处无期徒刑,但这并不能充分说明刘某与王某的感情确已破裂,要澄清刘某与王某感情确已破裂,还需要其他事实和证据佐证。虽然说刘某被判无期,不能完全尽其做丈夫的义务,但这并不能成为王某离婚的充分理由。

    二、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刘某与王某的感情确已破裂,除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个途径之外,还有无其他途径能使刘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解除?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外,刘某和王某还可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这里面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就是说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二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三是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指得是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四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约定。符合上述四点,民政部门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但是本案中似乎没有实现的可能,刘某被判无期,他是重刑犯,他服刑的地方是监狱,他的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所以这条路有点难以实现。

    三、本案中,刘某之弟能否与王某结婚。笔者认为,刘某之弟能否与王某结婚关键在于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解除。如果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关系解除了,只要刘某之弟和王某双方自愿,他们就有结婚的可能。如果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或者刘某没有出现什么意外,那么刘某之弟与王某就不能结婚,连同居都不能,否则就有可能构成重婚。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我国《婚姻法》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见结婚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四,刘某之弟与王某两者结婚违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王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解除,王某成为“自由人”,那么王某就有和刘某之弟结婚的可能性,否则就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重婚的规定。刘某之弟与王某两者结婚违不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刘某之弟与王某结婚,农村就叫“转房”,转房到底合法不,合理否?笔者认为,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叫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我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王某本是刘某之嫂,有句俗语叫“长嫂比母”,所以有许多人误以为小叔子就不能和嫂嫂结婚,其实是错误的。小叔子与嫂嫂既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王某与刘某婚姻关系解除,王某又没有建立其他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只要刘某之弟和王某双方同意,他们就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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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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