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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外补栽果树应否予以补偿
【字体:
【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裁判要旨:

    合同双方所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新栽、补栽的果树应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案情

    城固县桔园镇杨家滩六组村民刘治林、刘万枝承包本组桔园,12年合同期满。甲方收回果园,乙方对回果园无异议,但要求甲方对其在承包期内补栽的741株果树予以补偿。一审判决原告杨家滩村六组补偿二被告5000元,被告向六组交回所承包的果园。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一审判决“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依据不足,判处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就收回果园调解结案,承包方主张赔偿可另案起诉。就新栽果树的补偿问题,二刘起诉后,法庭在确认二原告在承包期限内新栽、补栽果树741株的前提下,原告方递交了鉴定评估申请。被告六组组长未参加一审诉讼,而由代管该组工作的村支书作为代表人参加了诉讼。经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及诉讼的741株果树进行了鉴定评估,核准其价值为24200元。一审判决由六组补偿二原告24200元。杨家滩六组不服上诉,以其:1、村支书作六组代表人参加诉讼主体不合;2、原告要求的741株果树虽经[2005]城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确认,但该判决被中级法院撤销,其所认定事实不能作为本案证据;3、原承包合同期限12年,承包款12000元,被上诉人经营收益12年,六组还再赔偿24200元,显失公平。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关于承包人新栽、补栽果树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双方在果园收回前对此事实均无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是,[2006]城法民初字第426号判决书所依据的是被中级法院所撤销的[2005]城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它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一般来说,证据要求符合形式要件和事实的真实性。排除自由心证,法官应对这两个要求统筹兼顾,不可偏废。对前案所认定的事实,即使因某些原因导致判决被撤销,但判决结果无效不等于所查明的事实失实。只要 事实经双方认可或合同约定,法院应当采信。第二,关于合同的赔偿约定是否明确的问题。原承包合同第八条有“改变树形”、“更新换代”、“乙方不得索要任何代价”的约定,但这个约定是真对“个树”的约定,而非整体果园。合同并未对新栽、补栽果树如何处理作出约定。只要没有作不予赔偿的约定,发包方接受了承包方新栽补栽的果树,又将这些树发包给其他人取利,作为受益人的发包方就应对原承包人进行合理的补偿。第三,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本案承包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夫规定,应当属家庭承包。在经营权发生转移后,发包方应当按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承包方适当的补偿。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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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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