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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容情—— 一起婚约财产案所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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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案情】

    2007年6月,原告熊晓(文中所提姓名均系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经人介绍与被告赵敏(女,精神分裂病患者))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10日,原、被告两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定婚仪式,当天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5000.00元。后因诸多因素,原、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2月被告正式与原告解除婚约关系。原告多次索要婚约彩礼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敏、周颖慧(女、系被告之母)、赵铭书(男,系被告之父)返还婚约财产15000.00元及利息。2009年2月25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旬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限内,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2009年7月30日,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文共2285字)。

【案号】(2009)旬民初字第73号

【审判】

    被告赵敏、周颖慧、赵铭书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熊晓15000.00元。

【执行】

    2009年8月1日,法院采取查询、冻结手段,冻结被告周颖慧存款15000.00元。

【评析】

    或许看到这里,法律同行或许认为,该案没有什么可写的,这不就是法院的正常办案程序吗?恰恰相反,别忘了,该案的被告赵敏是个精神分裂症患者且正在治疗过程中,被告赵敏之母周颖慧是个农村少有的认死理的人,她一直认为,正是原告的解除婚约关系才是被告赵敏患上不治之症,现在家里这一遭遇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婚约财产她一分也不退,她至今仍未放弃向原告索取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请求。正因为被告周颖慧的固执,一审法院的庭审调解失败。

    如果从狭义的法不容情的角度来审视此案,让三被告返还15000.00元,也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这恰恰违背了司法为民的法律原则,法有时也应该容情。理由如下:

    一、司法为民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原则。什么是司法为民,笔者认为,司法为民是指司法要服务于大众,服务于老百姓,服务于当事人,包括司法便民、高效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司法兼顾和谐司法等。法官要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司法理念,要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司法为民的唯一标准。法官制服已从过去的“大盖帽”演变为现代的法袍,西装革履,笔者认为其意义在于中国法官已向世界接轨,敞开胸怀迎接当事人的到来。司法为民,这也是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方针政策,也是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倡导的施政策略和执法理念。一代明君唐太宗李世民曾把老百姓比作水,把君王比作舟,说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原文见《荀子.哀公》篇)的道理。

    二、“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准则。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广义,不仅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而且包括司法行政长官。这里笔者对警察的称谓为什么用了个“警官”,而不是警察,是提醒读者,司法工作人员都是“官”,老百姓都是“民”,中国自古的“官本位”思想,要从根本上实现司法为民,任重道远。为什么笔者创新性的使用了“司法行政长官”的概念,而没有使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尽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称谓比较正式,但是笔者为了更加突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官”的色彩,道理雷同。我们法律学人,果真要做到司法为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详细的释理同上,不再赘述。“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工作人员永恒的办案准则。

    三、平衡法官的公正廉明与法官的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办案法官公正廉明依法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但是办案法官又念及本案的特殊性,在执行过程中灵活机动,巧用法官的自由裁量,说服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征,即法有时也容情。

    四、领会依法治国、依德治国的默契适用。本案中,如果单从法律的硬性规定,让家境窘迫又身患重症的被告返还原告15000.00元,无疑是雪上加霜,导致被告家走上绝路,最终让原告背负终生罪孽。其实笔者认为这样做,我们法官又起到什么角色?我以前也是政法的学子,在学校求学时对老师讲到的刚性司法、弹性司法不甚理解,但参加工作后,在实践中我明白了,中国司法不能照搬美国司法,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不适用中国。的确,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调整有时远比法律调整更有效,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安居乐业。

    五、法律公正与社会救济、人道主义援助的兼顾。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但被告的境况,办案法官又从人道主义援助,社会帮扶与救济的角度,去做当事人的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法律效力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宽容有时远比回执更重要。本案中,原告作出适当的让步,给被告了一条生路。虽然说2000.00元,在有钱人看来不值一提,但是笔者认为,2000.00元却燃起了被告生存的希望。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我们每一位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群访群诉案件,不妨深刻领悟“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做人原则。

【结果】

    申请人熊晓与被申请人周颖慧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人周颖慧自愿返还申请人熊晓13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札记】

    法律博大精深,社会更是包罗万象,要当一个好法官,当老百姓歌颂的法官,当包青天、海青天,我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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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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