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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字体:
【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要点提示】

    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 ,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

    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

【案例索引】

    吴起县人民法院(2011)吴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10月21日)

【案情】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飞。

    2011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飞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其朋友三人从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出发,准备前往陕西省定边县。当晚21时许,摩托车行至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中心小学门口时与行人刘宇相撞,致刘宇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飞驾驶摩托车与其朋友三人逃离现场,王飞经送往吴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滋春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滋春主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0000元,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审判】

    吴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飞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飞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而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属肇事逃逸;但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评析】

    审理本案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王飞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 ,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王飞在案发后明知所驾驶的摩托车撞到了被害人,但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了现场,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所以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次,被害人在案发后紧接着就被其家人送到了医院救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所以在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基础上,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查明被害人为当场死亡亦或是被害人即使在案发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也无法救治并就此取得了相关医院证明,即证明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逃逸行为无关。故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处是适当的。(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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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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