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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
【字体:
【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要点提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如果雇员的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56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朝辉

    被告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

    被告新乡市天鹏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公司)

    原告受雇于被告天鹏公司,打零工工费每天70元。2010年10月10日,原告受被告天鹏公司指派,在被告彩虹集团玻璃分厂擦窗户。原告在擦玻璃时,窗户松动、脱落,原告连人带窗坠落于地,后被送到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经诊断:1、左髋骨粉碎性骨折,股骨头中心性脱位。2、左髋骨翼骨折。3、左坐骨支骨折。4、失血性贫血。5、左肾囊肿。原告住院164天,共花医疗费45269.60元,该费用是由被告天鹏公司支付的。2011年3月23日原告出院。出院时诊断:1、左髋臼粉骨折并股骨头中心性脱位;2、左髂骨翼骨折;3、左坐骨支骨折;4、失血性贫血(中度);5、左肾囊肿;6、低钠血症(轻度)。出院医嘱:6个月内避免负重劳累及剧烈活动,每月来院复查。被告天鹏公司已支付护理费12480元,医疗费45269.6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彩虹集团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误工费12万元、护理费6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20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204373元,天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彩虹集团做为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因窗户脱落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原告选择以特殊侵权请求被告彩虹集团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做为被侵权人,在工作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彩虹集团的责任。,原告住院164天,出院时医嘱6个月避免重劳累及剧烈活动,误工天数应为344天,每天70元,误工费共计24080元;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共计4920元;医疗费45269.60元;护理费12480元。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86749.6元,扣除天鹏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45269.60元、护理费12480元,被告彩虹集团应支付原告2975.12元。天鹏公司与原告属雇佣关系,对于原告因工作导致损失应承担雇主责任。原告请求天鹏公司与彩虹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伤残赔偿金因伤残等级鉴定未做,后续治疗费因未发生,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朝辉各项费用共计2975.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被告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60元,原告张朝辉承担1306元。

【评析】

    这是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以窗户脱落致其损害为由要求被告彩虹集团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要求其雇主被告天鹏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难点即在于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与雇员受害案件中雇主责任的竞合,如何把握这两种责任的特点及其关系,便成为破解本案的关键。

    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其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例如,房屋墙壁上的瓷砖脱落、房屋天花板坠落、吊灯坠落、屋顶瓦片滑落、房屋窗户玻璃被风刮碎坠落、阳台上放置的花盆坠落等。同时,该法条规定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且规定了该种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彩虹集团玻璃分厂擦窗户时,所擦窗户突然脱落,致使原告连人带窗坠落在地并受伤。窗户的脱落、坠落与原告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彩虹集团作为该窗户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窗户的管理及维护中没有过错。因此,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彩虹集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原告在工作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适当减轻了被告彩虹集团的责任,由其承担原告7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雇员受害案件中雇主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了雇主对雇员受害时的赔偿责任,以及雇主与侵权第三人对雇员受害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当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时,雇主与该第三人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于请求权的竞合而形成的。多个请求权并存,权利人可择一行使,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哪一方承担了对受害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对受害雇员的赔偿责任都消灭。实践中,当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导致一个请求权无法实现时,赔偿权利人可以行使补充请求权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他债务人的清偿范围,应以后案审定的标的额减去前案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余额为准。

    本案中,原告系被告天鹏公司雇员,在从事被告天鹏公司指定的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天鹏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彩虹集团安全管理上的疏忽,对其所有并管理的窗户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予排除,致使该窗户非正常脱落,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原告以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其损害为由可要求彩虹集团承担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竞合,原告可择一行使,即原告可基于雇佣关系要求天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基于特殊侵权要求彩虹集团承担责任。两个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权利人只能基于一个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以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其损害为由要求彩虹集团承担侵权责任,其对雇主天鹏公司的请求权即行消灭,故原告请求天鹏公司与彩虹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在原告损失数额的认定过程中,减去了被告天鹏公司诉前已支付的部分。从这个角度讲,起诉彩虹集团,实际上是原告在雇主责任请求权未能实现债权时对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民事审判的难点。审判实践中,我们要认真把握不同侵权责任的特点,正确处理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案件的审理中把握规律,把审判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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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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