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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拘禁他人 是非法拘禁 还是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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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0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由债务引起的非法拘禁行为指债权人为了向债务人追债而实施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为“人质”,并以“人质”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依照刑法分则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债务范围内进行索债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行为人要回财产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索债动机没有违法。但行为人实施的扣押、拘禁“人质”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此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务”非法时,即债务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如高利贷、赌债等。这时,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应依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事先预谋实施绑架勒索,而采用“下套”的办法,诱使被害人与之形成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关系。如多人合谋,引诱他人赌博而欠下赌债的。行为人主观明显具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实施的拘禁行为只是绑架犯罪的一种手段,所以,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超出债务范围进行索债

  笔者认为,当索要债务没有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时,行为人主观仍是为讨债,超出债务的数额不排除行为人用来对被害人没有及时还债进行惩罚的意图,所以,不应认定为绑架,而应定为非法拘禁。但当索要债务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变,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绑架罪。

  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行为人索要的财物与被害人债务之间的差额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应当就索债数额与债务本金进行比较。

  二者的比值越大,说明行为人绑架勒索的主观故意越明确,反之,则说明其主观故意更多体现为非法拘禁。笔者认为,对合法债务,以超出本金的1倍为宜,对非法债务,超出本金的1/2即可。 

  应当扣除合理利息及为讨债而合理支出的部分。

  “合理利息”,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但超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以上的,因涉嫌高利贷行为,法律不应予以保护。若没有约定,就应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为准。“合理开支”指合法开支,非法的开支不能予以保护,如雇人上门采用威胁手段讨债的开支等。同时,这也指正常开支,即讨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如交通费支出等。对于非法债务,索债行为本身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也就不存在合理利息及开支问题。此外,勒索过期债务,因行为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没有依法主张债权,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对其过期后的利息及开支,不必予以扣除。而对于非法债务,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有效期限问题。 

  应当有最低数额限制。

  一般的绑架犯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即构成犯罪,而不必考虑其勒索财物的多寡,但由债务引起的勒索型绑架犯罪属非法拘禁犯罪向绑架犯罪的转化,应有一个准确反映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故意上从非法拘禁向绑架犯罪转化的最低数额限制。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来确定由债务引起的勒索型绑架犯罪的最低数额。(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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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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