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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诈骗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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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0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车辆贷款,造成银行巨额损失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北京某银行的信贷员沙毅兵和韩鹏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被分别判处有徒刑12年和8年。

  2003年1至6月间,沙毅兵和韩鹏不按规定审查客户汽车贷款材料并进行调查,即向北京福普得汽车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致使该公司以伪造的虚假身份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汽车销售发票等从北京某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29笔,共计2000余万元,造成1600余万人民币至今未归还。沙毅兵还曾在2003年6月和2005年5、6月间,在工作中不按规定对客户车贷材料进行审查,致使车贷诈骗行为得逞,造成银行贷款230余万至今没能归还。另外,沙毅兵和韩鹏还收受福普得公司经理杨某给予的款物,其中沙毅兵收受10万余元及“尼康”牌照相机一架,韩鹏则收受了7万元和一架“尼康”牌照相机。法院审理认为,沙毅兵和韩鹏的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终审裁定。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理了数起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千万余元,多则过亿元。通过对几起汽车信贷诈骗案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巨额车贷诈骗案件频频发生暴露出银行在汽车信贷发放等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诸多问题。

  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现行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汽车销售公司审核购车人提供的个人资信材料后,与之签订购车合同并收取购车首付款,将购车人的贷款材料转交银行;第二步是银行审核后即与购车人签订贷款合同,合同同时约定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步是银行将贷款打入汽车销售公司帐户,由其监督保证贷款确实用于购车,并将购车、购保险、办证照等手续转交银行作为还款抵押。

  看似严格的银行发放车贷制度和操作程序,却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车贷业务风险畸高,一旦发生诈骗犯罪就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难以挽回。概括起来,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银行对车贷发放审核不严,使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有了可乘之机

  突出表现在,银行过分信赖汽车销售公司对贷款人资信材料的把关审核和对贷款款项用途的监督,应当由银行相关人员亲自进行的家访、审核和款项用途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而现行车贷运行模式中,汽车销售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贷款成功后的提成,全力促成银行与购车人达成贷款协议成了汽车销售商们的首要目标。于是,受到利益驱使的汽车销售公司往往对购车人提供的资信材料并不进行严格的审核。汽车贷款协议签订后,对贷款人的用款监督对汽车销售公司利益并无影响,导致监督难以到位,为车贷诈骗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2006年11月3日北京一中法院审结的杨秋诈骗、合同诈骗一案中,被告人杨秋采用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以及将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其公司的机器设备、奥迪牌A6型轿车等财产进行重复抵押的手段,先后七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等七人人民币共380万余元;杨秋还先后五次以贷款购买宝马牌轿车、奔驰牌轿车、奥迪牌轿车、大宇牌挖掘机、制沙机组的虚假名义,采用提供虚假购车手续、虚假的保证人材料等手段,通过汽车销售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497万余元。银行审贷人员对杨秋频繁贷款购买豪华轿车、尤其是与其平常业务无关的大宇牌挖掘机、制沙机组等情况竟毫无疑义,不严加审核便发放贷款,造成了大笔贷款至今无法追回。

  二是银行内部对相关人员监督制约不力,成为滋生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土壤

  从进行家访的外勤人员到最终签字的主管副行长,银行的车贷需经四层审核。但由于单纯追求业绩,加之业务量大,通常外勤人员和车贷中心主任就能对车贷审核起决定性作用,接下来的两层审核大多时候成了走过场,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制约功能。    

  有决定权的工作人员受业绩考评的利益驱动,往往是轻审核、重放贷。有的甚至一天之内审核报批数十笔车贷,家访等审核程序根本不可能完成,但也获得了批准,另外与审查人员非同一般的关系,也使应履行的考核形同虚设,由此诞生了大量不合格的车贷,造成了巨大的贷款黑洞。而这种具有隐蔽性的犯罪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被发现,其造成的损失也异常巨大并往往已经难以挽回。

  在北京一中法院审结的陈峥等合同诈骗一案中,曾担任某银行汽车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后又担任中正创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文学,在金融服务公司任职期间,明知经销商北京中正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200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未返还购车手续,却不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致使贷款被北京中正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诈骗,造成这家银行损失共计人民币7518万余元。而在该中心担任信贷员的张宇在负责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贷前调查工作期间,在没有对经销商北京中正创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45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进行贷前调查,也没对借款人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提供不实调查结论,致使贷款被诈骗,给银行造成了人民币1900万余元的巨额损失。李文学因犯合同诈骗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张宇则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是社会缺乏诚信制约机制,车贷流程中的资料造假现象严重

  在车贷流程中,不仅有大量的购车人提供虚假资信材料,汽车销售公司为了促成更多的车贷协议以获取利润,也不惜与购车人合伙作假欺骗银行。不符合条件的购车人与汽车销售公司心照不宣,炮制虚假资信证明,而银行审核把关不严、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不畅,加之当前社会缺乏个人、公司的诚信档案,致使虚假车贷多发。而由于车贷诈骗案件往往涉及数以百计的当事人,每个人的涉案金额也不多,侦查机关通常对存在诈骗嫌疑的购车人不予立案,导致公司、尤其是个人的造假成本与风险相对较低,甚至有的购车人形成了其骗取车贷的行为不需负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

  在近日北京一中法院审理的刘广德等人使用虚假手段诈骗某银行车贷款1072.4万元一案中。刘广德与银行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提供的购车协议书、购车人收证明、担保人收证明等均是其伪造的。笔者了解到,刘广德从银行取得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大都是以其公司职员的名义。一名员工证实:“刘总找到我说有个工程需要买泵车,要以我的名义从银行贷款,叫我把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给他。我想这是公司的事,而且他说月供由他来还,我就把这些材料给他了。”刘广德还为这些职员开具了虚假的收入证明文件。其中一笔车贷的担保人张某是他的司机,收入证明上填写的是月薪4万,而实际上张某月薪只有1500元。

  在陈峥和杨伙两起车贷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采取的手段也都是向银行提供虚假首付款收据、虚假购车手续、虚假的保证人材料等等贷款证明材料。陈峥一案中,几名犯罪分子以本公司股东、员工及他人名义先后骗取三家银行贷款278笔共1.4亿余元,至今仍有1.1亿余元贷款尚未追回。这278笔车贷的证明材料都存在着虚假不实之处,加之银行审核不严,最终是造成了巨额贷款损失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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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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