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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监护关系变更一案的成功案例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3-07-28 23:43   点击量:54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监护关系变更一案成功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08民特5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王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王某某,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监护关系变更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申请称,我与王某某、王某某为同胞兄弟,王某某为多重残疾,无配偶,生活无法自理。父母在世时,2003年3月21日,家中曾有分家协议,约定“老三归老大养”,此后王某某一直与我共同生活。至2019年11月1日,海淀区某某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将王某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王某某,2020年9月王某某将王某某强制接走。鉴于王某某一直与王某某夫妇共同生活,为保障王某某的权益,请法院确定,王某某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王某某称,不同意王某某做王某某的监护人,2003年父母在世时,曾约定过“老三归老大养”,但王某某不具备监护能力。此外,王某某的配偶贾某某已经出售了王某某院落的两处回迁安置房,我听说她在2019年还想出售第三套回迁安置房。王某某的回迁安置房只剩下一处,即XX。2019年左右,王某某与贾某某从该处搬走,把王某某留在XX房屋,为此我们将王某某接走,目前王某某和我一起生活。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2009年去世)与王某某(2019年9月30日去世)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三子,即长子王某某、次子王某某、三子王某某。据《残疾证》所载,王某某为听力残疾二级、语言残疾二级。现王某某、王某某,均要求作为王某某监护人。

一、王某某基本情况

据《残疾证》所载,王某某本人为听力残疾一级、语言残疾一级;王某某与贾某某系夫妻,两人于2001年9月24日登记结婚,贾某某系再婚。

据当庭贾某某所述:①王某某为先天耳聋,无听力;王某某不认字,仅能书写自己的名字;王某某不会正规手语、不会唇语,有时可以看懂贾某某“唇形”,日常依靠“比划”简单与人互动交流。②两人目前无业、育有一子,自述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宾馆内。

据王某某本人到庭表现,贾某某与王某某间亦依靠“比划”进行交流。我院多次尝试与王某某进行沟通。期间,王某某曾用“一根手指”指向自己,用“两根手指”指向王某某,用“三根手指”指向王某某的照片,用“三根手指”做出“由远及近”的动作,贾某某称该动作即代表王某某要求监管王某某。

经询问,贾某某、王某某均表示,不就王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申请鉴定。

二、王某某基本情况

王某某无残疾;王某某与妻子育有一子王某某,王某某之妻曾某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王某某现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镇XXX室。

庭审中,王某某提交《证明》一份,记载其自2014年起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工作中表现良好。

三、家庭内部协议监护情况

2003年3月21日《分家协议书》记载“父母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老三智力残疾。二老百年之后,老三归老大养,注:老三房产所有权归老大所有。房产三份,哥仨每人一份……”,其上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签名。中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签名。

2019年3月24日《协议书》记载:甲方“王某某、贾某某”,乙方“王某某”,约定“王某某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之父,因拆迁共分得三套住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现还有一套房在王某某名下,双方达成一致如下:①关于王某某、王某某的监护问题。乙方为王某某及王某某的监护人。②XX房屋属于王某某所有,由王某某居住。各方在王某某生前均不得处置或诱骗王某某处置房产,否则赔偿对方500万元……④王某某、王某某的生活均由乙方照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诱导两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上,有贾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签名及指印。

2020年7月3日《协议书》记载“原属于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父母的宅基地于2011年11月10日拆迁,拆迁后分得房屋3套,其中两套房屋已经被王某某的监护人贾某某出售(在王某某、王某某等家庭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得款项也未分配给其他人,现王某某和王某某均对此表示不同意也不认可,为避免再次发生这种情况,达成如下约定:①XX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王某某、王某某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王某某的部分由王某某管理”;②王某某及其爱人(监护人)贾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或主张上诉房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居住权等……④王某某、贾某某保证,不会对上述房产进行出售、抵押等”。其上,有贾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签名及指印。

四、居委会指定监护情况

据《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贾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曾签名及指印,请求居委会同意申请人(王某某)担任王某某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载明“由于大嫂(贾某某)已经将王某某拥有的两处定向安置房变卖,售房款据为己有。为保护被监护人王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现王某某自愿申请为王某某监护人”。

2019年11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某某镇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经家庭成员协商同意,王某某监护人变更为王某某”。

五、回迁安置房出售等相关情况

基于双方当事人陈述:老父王某某名下有三个宅基地,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每人一处。①王某某的宅基地于2004年8月5日因修路拆迁,分得拆迁款66万左右,未购置房产;②王某某的宅基地于2011年左右拆迁,分得回迁安置房3套;③王某某的宅基地于2011年左右拆迁,分得回迁安置房3套、拆迁款118万元左右,目前2套房屋已出售,仅剩余XX房屋一处。

据在案已生效(2020)京0108民初40247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王某某曾作为原告,起诉王某某(法定监护人贾某某),要求确认2020年7月3日《协议书》有效、依法继承位于XX的房屋。我院审理查明“村委会与王某某签订《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海淀区某某镇X号院,应安置人口2人,即王某某、王某某。共计回迁安置房3套,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及周转费总计1183865元……上述3套安置房于2013年交房……XX号房屋由王某某一家居住,于2015年、2016年被贾某某出售,贾某某称售房款为130万元,其用于日常生活及还债,至今没有剩余……XXXXX号房屋刚交房后就被贾某某出售,贾某某称售房款为120万元,用于还债,至今没有剩余”,判决“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7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XX号房屋由王某某、王某某共同居住使用,王某某享有其中50%的权利,王某某享有其中50%的权利”。

经询问,贾某某自述:①王某某与王某某的XXXXXX号院,拆迁所得拆迁款118万元,回迁安置房XXXX号房屋售房款130万元、回迁安置房XXXX号房屋售房款120万元,以上合计368万元,目前已无剩余。用途为:装修房屋、购买红木家具,偿还XXXXXX号院宅基地建房欠款——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厨房加饭厅)、南房(门道、佛堂、卫生间)、偿还老人住院的医药费欠款、支付生活费(老人、王某某、贾某某及两人婚生子王某某)。②XXXX号房屋、XXXXX号房屋,售房合同虽由老人王某某签订,但购房人均系由其介绍、售房款均由其收取。其中最先出售的XXXXX房屋,购房人为其债权人常某某,其自2009年开始陆续向常某某借款,总计欠款40余万元,故将XXXX房屋出售给常某某,折抵欠款后,常某某实际付款70余万元。

六、贾某某的相关情况

为证明王某某不宜由贾某某照管,王某某提交(2018)京0108民初27615号民事判决为证。该判决书载明:贾某某曾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乜某,称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1月27日共计向乜某出借款项184万元,曾为乜某之子定亲出资5万元,曾为乜某之子偿还信用卡、提供出国费用2万元,要求乜某偿还欠款借款本金184万元(诉讼中变更为6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经人介绍,贾某某与乜某相识,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于2017年6月正式分手。双方互有资金往来”,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某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查:

1、据(2015)海民(商)初字第34660号民事调解书所载,贾某某以家人生病需要手术治疗、房屋装修等为由,自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多次向焦某借款共计110万元,拒不偿还,经法院调解,贾某某需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焦某返还借款110万元。

2、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16617号民事判决书所载,贾某某曾以汽车摇号到期要买车、弟弟心梗要做手术、在医院陪护没时间去银行取钱而结账钱不够等为由借款,经多次催要拒绝还款、拒接电话,后经报警、催要方出具欠条,2016年1月8日经审理判决贾某某向刘某返还借款11.5万元。

3、据(2017)京0108民初43075号民事调解书所载,贾某某需于2017年10月21日前向王某返还借款7万元。

本院认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本案争议为王某某监护人,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情况可知:

其一、王某某不具备监护能力。理由如下:①王某某本人为残疾人,听力残疾一级、语言残疾一级,无法言语交流且无读写能力。王某某日常生活存有障碍,其本人仍需由配偶贾某某照管。②已生效(2020)京0108民初40247号案件显示,王某某本人仍需由配偶贾某某为法定监护。③贾某某自述其与王某某无业、居于宾馆,即两人无固定收入及居所,且两人尚有一子需要照管,在此情况下,若再行监护王某某恐有心无力。

其二、王某某具备监护能力及意愿。理由如下:①王某某本人并无残疾,其有稳定居所、工作、收入,作为同胞手足,具有监护能力。②王某某的亲属,即其儿媳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其对于王某某监护、照管王某某一事亦持支持态度。

其三、如王某某由王某某(法定监护人贾某某)照管,则现有证据显示被监护人王某某的财产权益恐受不法侵害。

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①已生效(2020)京0108民初4024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拆迁的XXXXXX号院,属于王某某与王某某所有。该院落被拆迁安置人为王某某、王某某。故在无反证的情况下,该院落2011年拆迁所得拆迁款118万元,回迁安置房3套,均属于王某某与王某某所有。依相关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考量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但客观情况是,贾某某经手了XXXXXX号院拆迁款及回迁安置房变卖事宜,目前拆迁款及两处回迁安置房售房价款,总价值368万元,均已“无剩余”。②已生效的(2018)京0108民初27615号民事判决显示,贾某某在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至2017年间与案外人乜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近五年间贾某某与乜某存有资金往来。贾某某于该案中,自述曾为乜某之子支付婚嫁、出国费用,曾转账出借给乜某184万元。③已生效的其他裁判文书则显示,贾某某涉及另三宗民间借贷纠纷,存有欠款总金额一百余万元。

最后,我院需要向双方表达的是:国家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律不支持、也不认可,借监护之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即: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某某

人民陪审员 姜某某

人民陪审员 赵某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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