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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3-06-19 23:56   点击量:41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张敬辉律师办理的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3民终2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6月2日生,淄博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职员,汉族,住淄博市某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殡仪馆。住所地:淄博市某某区昌国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318975-2。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市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公安机关曾电话通知被上诉人先不要火化。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应查明公安机关是否电话通知、通知的时间、内容、目的和效力等,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予以退回。

长 苏某某

员 边某某

员 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祝某某

员 荆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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