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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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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吴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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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110120041029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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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02 11:02:3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

负责人:钟军辉,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业虎,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林,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文。

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侯建军

审判员  王季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