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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落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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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戴落根律师
电话号码: 13607310325
执业机构: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301201110452154
Q Q号码: 354873119
电子邮件: 3548731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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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当庭供认罪行,律师转变辩护策略
发布时间:2014-08-05 00:33:10.0

毒贩当庭供认罪行,律师转变辩护策略

案情描述

20134的一天深夜黄某从广东某地携带毒品K粉氯胺酮四千多克搭乘一出租车至长沙交易,到长沙时,已经接近次日中午。交易完后,黄某表示太困了,需要找个地方“溜麻古”(吸食病毒)提一下神,并休息一下,但他自己没有携带身份证,于是要另一毒贩梁某带领其找一地方休息一下。因有人举报,在去找休息场所的途中,黄某与梁某乘坐的车辆被民警拦截,检查发现毒品后,黄某、梁某被被民警当场抓获。

黄某被抓获后,拒不承认自己知晓携带过来的是毒品,且谎称自己不识字,办案民警作完笔录后时也认为既然黄某不识字,就没必要向其出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也许是该侦查机关当时还没有制作这份材料),也没有告知黄某作为犯罪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完讯问笔录后,黄某要看笔录,民警表示,黄某你不是不识字吗,还看什么,签名按手印就可以了。

黄某被刑事拘留,送到看守所之后,被办案民警提审,又作了一次询问笔录。第二次笔录中,黄某交代的事实与第一次又截然不同,直到作第三次询问笔录时,民警讯问黄某,为何每次说的都不一样时,黄某纳闷了。此后,他开始坐立不安,经过几天纠结之后,他通过看守所的监管员打电话给家属,要求家属为其寻找律师。她的家属了从某些渠道了解到戴落根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比较专业,且收费合理,便找到了戴落根律师。

此外,黄某曾经也因抢夺被判过四年有期徒刑,只是刑罚执行完毕已过了五年,因此不是累犯。

办案过程

戴落根律师在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了黄某的家属的委托,担任黄某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戴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黄某。黄某虽然表示一直没认过罪,并认为不知道携带过来的是毒品,他只是一个叫“阿某”的给他三千多元让他带东西过来,他因为有“溜麻古”的习惯,需要用钱。但黄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的供述是“知道”带过来的东西是K粉。黄某向戴律师讲述,他说的是“不知道”携带过来的是K粉,为什么说是K粉,是因为听民警说的。黄某在向接受戴律师的询问时,总是闪烁其词,不愿意讲真话。开始时,戴律师以为黄某对自己存有戒心,还不能信任,所以戴律师决定多会见,多与黄某进行交流、沟通,戴律师基本上每周都要对黄某进行律师会见一次。

但后来事实证明,黄某除了坚称不知道携带过来的是毒品外,其他的话语都能与之前的不一致,这让戴律师开始有了困惑。后来黄某的家属来像戴律师了解黄某的情况,戴律师将这一状况告诉了黄某的家属,但黄某的家属似乎只听到了“黄某坚称不知道携带过来的是毒品”这一句,直呼黄某冤枉,坚持要戴律师做无罪辩护。

戴律师研究案卷后,发现了案件里的一些纰漏,比如:1,犯罪嫌疑人黄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另一犯罪嫌疑人梁某的供述,前后也不一致,二人之间的供述也不能相互印证;2、黄某的第一次供述时,办案机关没向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侦查机关讯问人员与提审证上的人员不一致;3、除第一次供述外,黄某多次辩称没打开看过装毒品的袋子,不知道所携带过来的是毒品;4、连包装袋在内,毒品这个物证已经没有了,侦查机关的说明是做完鉴定后就销毁了,因此没有提取指纹等物证;5、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误,比如说另一犯罪嫌疑人是非法持有毒品,并认为毒品交易还没完成,因为另以犯罪嫌疑人还没付钱,事实上黄某只负责送过来交到另一犯罪嫌疑人手上他的工作即已完成;6、没有黄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之间有预先谋划、金钱往来的证据;7、其他证人的证言与另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互相不能印证,梁某供认是其在探望证人李某(在某监狱服刑的罪犯)时,李某告诉了黄某在贩毒,可以向其购买毒品贩卖,但侦查机关向李某取证时,李某表示都很久没见过梁某了,更不认识什么黄某,民警查监狱的探视记录也查不到梁某探视李某的记录:等等等等

戴律师研究案卷后,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坚持要做无罪辩护的话,也还是有一线希望的,但希望不大,希望黄某和黄某的家属不要做希望,但戴律师会尽力一试。

在检察院起诉前,戴律师多次前往长沙市某区检察院,与办理此案的检察员沟通此案,最终检察员表示,让检察院撤诉是不可能的,另外他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在起诉时出具量刑意见书,建议量刑在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戴律师认为,律师与检察员虽工作性质不一样,但都得摆出对法律认真负责的态度,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也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黄某供述出来了一个叫“阿某”的,虽然不能证实这个“阿某”到底是何许人,但从黄某供述看来,如认为黄某涉嫌贩毒,则“阿某”应为主犯,黄某为从犯,《量刑意见书》里对黄某的量刑建议,至少应当在十五年以内。但检察员表示,贩毒四千多克,如果判15年有期徒刑都已经很轻了,并认为法院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比较大。戴律师认为,即使证据充足,对黄某也判不了十五年,更不可能无期徒刑了。

检察院起诉后,因为要做无罪辩护,戴律师加多了会见黄某的频率,主要是进一步核实案情,准备庭审时的辩护思路,告诉黄某法庭规则、审理程序,告知黄某作为被告人在法庭上应该怎么表现。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也表现得能从容应对公诉人的发问,但在法庭调查阶段的最后几分钟,主审法官发问时,黄某脑袋一热,说在过来的车上翻看过这包东西,并捧到了眼前看了。说到这里时,公诉人和人民陪审员都来精神了,黄某家属急得从旁听席上站起来,戴律师也在尽可能的限度内给予黄某提示。但此时黄某发现氛围大变,更加语无伦次地“乱说”、供认了。

此时,戴律师继续坚持无罪辩护已然是徒劳无功的,正要建议法庭暂时休庭时,主审法官发话法庭休庭15分钟。戴律师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之后,重新设计辩护思路,因为此时,去给黄某争取一个轻的判刑,才是有道可行的了。

在法庭举证、质证时,戴律师对公诉人举出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抓住证据材料中有利于被告人黄某的证据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黄某应当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判处黄某贩卖毒品罪,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戴律师辩论时称,公诉人认为的事实清楚,其实还有诸多模糊之处,比如黄某即使涉嫌贩卖毒品,也应当是从犯,依法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黄某虽然之前不认罪,但在法庭当庭供述了一些事实,实际上也是属于法律上“当庭认罪”的情形,法庭在量刑时亦可从轻处罚,黄某有前科,但已不是累犯,依法不应从重处罚,等等。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又宣布再一次休庭15分钟。休庭时,审判长召集律师、公诉员至一起,表示采纳戴律师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为不应当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关于黄某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五万元。

办案心得

刑事审判法庭如战场,瞬息万变,律师应做好充分准备,不论发生何种状况,律师都应拿得出应对之策,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可能不犯罪时为其做无罪辩护,恢复其清白,或使其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给应当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争取到较轻的刑事处罚,也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