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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落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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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戴落根律师
电话号码: 13607310325
执业机构: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301201110452154
Q Q号码: 354873119
电子邮件: 3548731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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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八年终得离婚,有多少青春可以消磨
发布时间:2014-08-05 00:30:31.0

分居八年终得离婚,有多少青春可以消磨

案情描述

张某女原是云南省宣威市一村民,因其村上的一位村民与彭某男户籍地一村民相识,在这两村民收取女方“介绍费”的前提下,2003年7月,张某女经介绍而与彭某男相识。介于张某女的年少无知与双方家属的催促,张、彭于2003年10月份仓促登记结婚于2004年8月生育一儿子小彭某

结婚之初,张某女试图与彭某男建立起感情基础的,所以对彭某男十分体贴照顾,做家务任劳任怨,对长辈也是很孝顺的,所以开始的时候张某女彭某男还是有一些感情的。只可惜好景不长。

张某女之所以在遥远的云南嫁到湖南,主要的原因是迫于生活太过艰辛的压力,嫁过来之后才发现日子并没有变得好过。张某女每天要帮被告及其父母洗衣服做饭、做农活、种田、种菜、砍柴等,但都已经结婚了,张某女只能希望通过夫妻俩的勤奋努力日子能好过一些,所以不管是做家务,还是做农活都尽心竭力。但慢慢地张某女发现,所做的一切都是没有意义的,就是无论张某女再怎么做,彭某男及其家人还是认为张某女做的不够多、不够好。张某女付出的再多,彭某男及其父母都不会如意。不管张某女怎么努力孝顺公婆公婆还是会怪做的不好。最主要的是张某女认为彭某男没有把自己当妻子看待,因其经常动手殴打自己

2006年11月份张某女被彭某男辱骂殴打之后即回了娘家生活,后又出来打工,一直与被告分居两地。因张某女觉得与丈夫已没有夫妻感情,所以曾在电话中多次与彭某男提出离婚的要求,但均被一次次拒绝。之后,张某女与彭某男一直分隔两地,距2012年戴落根律师接受张某女的委托时张某女夫妻之间已分居将近七年,至张某女如愿解除不幸婚姻,张某女夫妻之间已分居近八年之久。

办案过程

戴落根律师在接受张某女委托后,耐心听取委托人的讲述,告知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并在张某女的协助下,获得了起诉离婚的相关证据,特别是分居证明。2013年元月份,戴律师与张某女一起至长沙市宁乡县某派出法庭立案,2013年3月下旬,宁乡县某派出法庭经过审理,因被告态度蛮横,审理法官无奈之下作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戴律师建议张某女不需要再上诉,因为离婚案件,上诉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小,不如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再起诉。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婚的可能性,在接受委托之初已与张某女沟通过,因此,张某女能够理解。2013年12月,张某女算准6个月已过,便急匆匆再次找到戴律师。2013年11月中旬,宁乡县某派出法庭再一次受理了此案,经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份当庭宣判,判决张某女与彭某男接触婚姻关系。

插曲:宣判后,彭某男又故技重施,企图阻碍张某女离开,并欲对张某女施加殴打。此时,戴律师站了出来,对法院工作人员说,要么法院报警让警察护送张某女离开,要么法院工作人员暂时控制住彭某男,让张某女自行离开。后来法院工作人员阻拦住正要对张某女实施加害行为的彭某男,张某女与戴律师一道驾车离开。

办案结果

长沙宁乡县人民法院某派出法庭2013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张某女与彭某男的婚姻关系,介于张某女不主张分配财产和小孩抚养权,法院判决张某女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办案心得

公民有解除不幸福婚姻的自由,只不过这种自由是相对的,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比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是否离婚、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达不成一致协议,想要离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公民解除不幸福婚姻的意愿应当被尊重,律师在接受此类案件委托时应会换位思考,当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时,应竭尽所能帮助当事人实现其脱离苦海的愿望。如果当事人只是一时冲动,应多聆听当事人的内心想法,能促使双方和好,还是优先做好和解的准备工作,毕竟俗话说得好: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附: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代理人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1、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原告原来千里之外的一个云南农村姑娘经人介绍给被告为妻,婚前对被告的了解限于介绍人的夸张描述。原告本以为嫁到湖南长沙的宁乡,日子会好过一些,可嫁过来之后,种田、种菜、砍柴、割猪草这样的农活做不完,日子更苦了。原告本以为只是嫁给了被告这么一个看起来老实的小伙子,却没料到嫁给了被告的一家人,原告农活做得再多再好,也无法得到被告以及被告一家人的肯定。浅薄的感情基础,繁重的农活,不被肯定、不被尊重,在这样的状态下原告只能选择躲避,选择离婚这样的决定。

2、原告与被告分居七年之久,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自2006年11月份原告在与被告争吵后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一直分居两地,长期的分居生活中偶尔联系几次,也都是为了谈离婚与抚养小孩的问题原告与被告长时间里未共同生活,亦互不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据原告陈述以及原告在两次法庭审理中所表达的坚决离婚的诉求看来,原告对于被告已经毫无夫妻之情可言。

3、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而不是法律手段;法律手段能暂时维护家庭形式上的完整,却不能拉近已经疏远的夫妻距离;法律手段担保不了家庭成员的幸福,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因为感情破裂,有依法解除婚姻的自由。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侵犯公民权利,也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4、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急着起诉离婚,能说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的无法恢复,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如果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舒适、安逸、幸福的生活,不能给被告一个贤良淑德、与他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妻子,也不能使原告回到被告家里继续充当妻子、儿媳、母亲的角色。

5、据原告陈述以及代理两次代理被告起诉离婚对原告的了解看来,原告一有机会就给孩子送衣服、送食物以及零用钱,原告对于孩子的母爱之情是很深厚的。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这样的结论,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据证明,反而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根据原告的想法,原告这么久以来之所以不断地提出来要离婚,是觉得在孩子年幼无知的时候解除婚姻,要比在孩子懂事后面对家庭破裂所受的伤害要小得多。

   6、原告虽然与被告分居那么久,但原告并没有对与被告所生的孩子不闻不问,也是尽其所能地关爱,即使9岁的孩子并不了解原告的苦衷,对原告长期离家的原因不能理会,甚至原告还要承受这个自己疼爱的孩子的指责。原告也从来不想要逃避对小孩的抚养义务,比如,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如果儿子由男方抚养,原告愿意按月合理支付离婚后的抚养费,愿意承担离婚后儿子成长过程中学费、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半。原告愿意以这样的方式,让儿子拥有一个与现状相比之下,更为有利的健康成长条件。”

最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近七年,长期未共同生活,期间互不沟通,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2013年元月份,原告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经贵院审理于2013年3月25日下发判决维持了原、被告的婚姻关,原告为了解除不幸福的婚姻关系,于2013年11月18日再次向贵院提出了离婚的诉求,这也说明原告要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代理人:戴落根

                                       2013年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