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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落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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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戴落根律师
电话号码: 13607310325
执业机构: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301201110452154
Q Q号码: 354873119
电子邮件: 3548731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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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成功后,当事人要求退还律师费
发布时间:2014-08-05 00:29:21.0

取保候审成功后,当事人要求退还律师费

案情描述

20139月,犯罪嫌疑人满某在长沙市某酒店参与开设赌场经营,同年11月该赌场被长沙市某区公安分局某大队查获,犯罪嫌疑人满某等10多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满某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办案过程

2013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满某的爱人找到戴落根律师,在听完满某爱人对于案情的描述后,戴律师分析道,本案现处于侦查阶段,且满某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为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利益考虑,宜先申请取保候审,再在审判阶段争取判缓刑。

在接受满某爱人的委托后,戴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函以及满某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初步向办案民警提出了希望给满某办理取保候审的愿望。之后,戴律师前往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满某,此时的满某正处于坐立不安之际,见到律师时如遇救星,一直重复地表达想出来,想办好取保候审的愿意。

戴律师告诉满某,其犯罪行为在整起案件里,相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还不算是严重的,但如果想要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必须把这赌场期间的所作所为一五一十全部告诉律师,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之下,才能有把握把取保候审申请好。

在了解好案情之后,戴律师经过深思熟虑,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与满某的爱人一起将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侦查机关,并与办案人员仔细分析了取保候审的理由。

插曲:取保候审后,满某一从看守所出来回到住所就打电话给戴律师,说戴律师没做什么工作,现在人已经没事了,戴律师应该把钱退了。戴律师告诉他,一、取保候审不是无罪释放,如果你不认真遵守侦查机关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是很有可能被收监执行的;二、我和你爱人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里面明确约定,我的工作就是给你办好取保候审,现在取保候审办好了,你要求退还律师费,这是毫无道理可讲的。后来在审判阶段,满某因为不缴纳罚金,主审法官要将其收监时,满某又过来恳求戴律师,希望戴律师帮助一把,戴律师后来找到主审法官和公诉人求情,满某才逃过被收监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后果。

办案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了戴律师的法律意见,依法变更对犯罪嫌疑人满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对满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时,唯一的希望和救星就是律师,律师是其中高墙电网内能见到的唯一能信任的人,唯一能寄托希望叙述真话的人,能见到的除监管人员外唯一能在外面活动的人,是与其亲属、好友能联系的人,是唯一懂法且帮得上忙的人。所以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很需要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在聘请律师的时节点应越早越好,律师越早介入对之后的辩护工作越好开展。

刑事案件的有些当事人一旦重获自由,甚至有的自由,像取保候审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度非常小的,他可能就会觉得律师已经对他毫无用处,他可能会对律师做出一些让律师觉得不可思议的行为,比如要回律师费,也比如变许诺为恐吓。但作为律师,在他再度需要帮助时,还是不计前嫌,再帮他一把吧。

法律条文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 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