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87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月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堵某某,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为生活锁事起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9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对离婚等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本院审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堵某某自愿离婚; 离婚后,现在原、被告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原、被告各自行解决居住; 双方无其他争执。 审判员 张平 二O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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