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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星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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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叶星林律师
电话号码: 01065286768
执业机构: 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010152172
Q Q号码: 497325268
电子邮件: yexinglin@swlf.com.cn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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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面子》
发布时间:2014-04-06 19:44:53.0


【有个知名律师介绍庭审经验,提出律师应在法庭上展示出专业性,例如发现对方或审判员的程序、逻辑错误,马上指出,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容易取得很好的庭审效果。 听完,想起几年前办理的一个案件(我曾口头承诺不公开具体案件信息),觉得很是惭愧,也明白了自己为什么出不了名。】

参加一个刑事再审案件开庭,或许是因为影响比较大,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法律人士,加上其他机关人员,大法庭被挤得满满的,庭审还进行录像。

或许是因为紧张,审判长一开始就把程序搞错了。我一愣转而看公诉人,公诉人没有吱声而是在看我,下面一些旁听的人也在看我。看看摄像机,我也没用吱声,庭审继续进行。

【庭后,有人说这个律师连程序都不懂……】

庭审结束,我申请核对庭审笔录(刑事案件,辩护人一般不核对笔录,笔录由被告人核对、签字)。经核对,我发现庭审笔录记的是庭审真实过程,没有对程序错误进行弥补。被告人对庭审笔录签名、确认后,被押回看守所。

签完笔录后,我先找主办法官,指出庭审程序问题,同时告诉他公诉人也存在失职(未尽程序检察监督之责)行为。希望审判员和公诉人能够客观考虑案情,至于我“辩护人不懂法”的帽子就自己扛了。

最终,被告人获得了比较公正而满意结果,至于庭审效果就谈不上了。

有所得总有所失,幸好我失的面子从被告人获得满意结果中得到补偿,可算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后记:如果当时为了追求庭审效果,当庭指出庭审程序错误,或许面子有了,但当事人能不能获得比较公正的结果?或许还是一样的,或许是不一样的。我没有办法分析,也就没有必要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