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吴洪江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8805787677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8805787677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8805787677
邮  箱:
执业证号:13311198210655897
执业机构: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06室
专长领域
公司企业 婚姻家庭 房屋土地
职务犯罪

 

吴洪江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杨**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作者:吴洪江   时间:2019-03-10 15:54   点击量:1497


2002年7月27日,**市**区**村村委换届选举中,杨**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7月28日,**区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被告人杨**在选举过程中,因存在贿选现象,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无效。当日下午,杨**、刘**、刘**、刘**等人在**区新都宾馆商议,认为要召集人员就认定杨**贿选一事向**市政府反映。

7月29日8时许,百余名**村村民举着两条“要求公布杨**为**村村民主任”,“还我正义,还我**村民选举权利”的横幅,聚集在市府大门口,要求市府领导接见、答复。上访村民不听市府保卫人员和警察的劝阻,静坐在市府大门处,并辱骂工作人员,致使大门通道堵塞,车辆、人员无法正常通行,影响了市府正常的工作秩序。

7月30日、31日、8月1日,刘**、刘**、刘**、杨全料等**村村民连续以类似的规模、方式,聚集在市府大门口,其中杨全料等人还将横幅挂在市府的自动门上,封闭大门通道,致使车辆、工作人员和群众无法正常通行。

8月7日下午,刘**、刘**等人聚集在**区香格里宾馆,提及村民集资建设的浙西南农贸城五间店面被村干部私卖的事,被告人刘**提出要向省里反映,在场人员均赞同。杨**、刘**先后抵达后,杨**提出将其选举一事附带反映。之后,有关人员共同出资4500元作为上访费用,交由刘**管理。会后,刘**等人通知了有关村民,当晚,被告人刘**、刘**、刘**、杨全料等四十佘名**村村民乘坐火车至杭州。次日8时许,上访村民聚集在省府大门口,被告人刘**、杨全料等人打出横幅,其余村民聚集在省府大门处,要求省府领导接见。当地警方收缴横幅时,刘**、杨全料等人不听劝阻,争夺横幅导致场面混乱。

8月15日,杨**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区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其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无效的通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8月21日裁定不予受理。之后,被告人杨**上诉,被驳回。

8月29日,百余名**村村民聚集在**区政府,杨全料及雷仁德打出“要求公布杨**为**村村民主任”、“还我正义,还我**村民选举权利”等字样的横幅,部分村民从信访局办公室搬出沙发、凳子堵住信访局大门,并围攻、辱骂有关政府工作人员,造成交通堵塞。警方收缴横幅时,上访村民不听制止,雷仁德倒地不起,诬陷警察打伤他,导致许多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期间,杨**从万象山公园到区府门口,劝解雷仁德后离开。

9月2日至13日期间,刘**、刘**、刘**、杨全料等**村村民又以相类似的方式,在市委门前聚集,其中杨全料等人再次将横幅挂在市委的自动门上,封闭大门通道,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区公安局对此事立案侦查后于2002年12月3日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刘**、刘**移送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该案件审查之后于2003年3月19日以杨**、刘**、刘**、刘**、杨全料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 诉 书 指控

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杨**、刘**、刘**、刘**、杨全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且将杨**认定为首要分子,该案审理时,刘**、刘**已经被羁押八个半月。

由于该案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引起村民上访被起诉的案件,人民日报等十多家媒体全程采访,庭审过程媒体全程录音录像,中国产经新闻用整版篇幅报道案情、庭审过程、杨**的辩护人吴洪江律师的辩护词。

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区**村村民是为反映村支书金石星损害村民和村集体利益,而自发上访的。在村民集体上访中,个别村民有过激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但其行为尚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杨**只是参与村民群众上访的商议,没有参与上访,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杨**无罪

法院采纳杨**辩护人吴洪江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杨**无罪,同时判决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刘**、杨全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免于刑事处罚。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吴洪江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3311198210655897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06室  手机:18805787677 您是该网站第215850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