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张彬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5889607923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5889607923
首页
通知公告:
手  机:15889607923
邮  箱:373159150@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162117
执业机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屋土地 劳动争议
公司企业 抵押担保 离婚同居
法律程序 涉毒犯罪 交通肇事

 

张彬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张彬   时间:2016-11-19 01:01   点击量:903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39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谭某租住本市罗湖区大望村433号202房,先后多次容留韩某飞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2016年4月10日,民警接举报后前往检查,当场查获吸毒人员韩某飞等3人,并缴获吸毒工具若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
本院认为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张彬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4403201510162117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手机:15889607923 您是该网站第112669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