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查处张违法犯罪的报告
省司法厅:
张某某是某某市某某法律服务所主任,张某某是该所法律工作者,张某某丈夫;付某某是张某某的妹妹、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是张某某儿子。
我公司是斯洛伐克某某贸易公司投资的外资企业,2007年2月2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邵中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坐落在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农场荷花园内13.357亩土地上除南边宿舍楼以外的所有建筑物抵偿给我公司,期间,我公司聘用张某某为法务部主任。
我公司于2007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季某某长期在国外,委托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付某某律师处理湖南的法律事务。
今年,季某某委托苏峰梅对公司清算时发现:
1、付某某、张某某利用律师、法律工作者及我公司代理人之便,将我公司一幢房屋卖给长沙市旭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全部由付某某、张某某占有。
2、付某某冒充我公司员工名义将一幢房屋过户给张某某。
3、2010年3月10日,张某某、张某某母子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条,将我公司坐落某某市牛龙排三路海府公寓的房屋过户给张某某,尔后通过虚假诉讼,并将房产证抵押银行,骗取贷款。
张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为了纯洁律师、法律工作者队伍,同时又不损害律师整体形象,特向贵厅报告,请予督促违法律师、法律工作者退清款项,挽回国际影响。
如果不能及时退清款项,我们将向山东省、湖南省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届时将对湖南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形象造成极大的伤害。
报告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联系电话13305787677
2016年11月28日
附:1、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一份;某某市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一份;
2、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邵中执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3、长沙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询问记录一份;
4、张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