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购买知生堂产品预付款人民币共计壹拾万零一千元整(¥101000元);
判令被告自2013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基准利率6.4%支付原告利息,至起诉日止的利息计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肆拾七元整(¥21547元),之后利息按月1.5%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被告在丽水市经营知生堂保健产品。同年6月,被告要求原告帮助其推销知生堂产品,原告答应后联系了几家客户。自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共向被告支付八笔预付款,分别为13000元、6800元、17800元、15800元、13600元、6800元、20400元、6800元,八笔共计人民币101000元。其中第一笔1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其余七笔均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在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账户内。上述预付款转给被告后,被告却一拖再拖,未向原告提供保健产品,也未将款项退还原告。原告经过多次催讨并带上客户前往催讨均无结果。其中在2014年农历12月双方还闹到五云派出所解决过,也无结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