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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莫开车 被抓担刑责

2019-03-1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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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一天,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中型的卸货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某路口时,被湘东交警大队查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对其现场呼气测试酒精浓度为101mg/ml,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确定其为醉酒驾驶。而在公安机关打算对李某抽取血样进行鉴定后,李某偷偷逃离,湘东交警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其行踪后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示:醉酒驾驶要担刑责,驾驶人员切勿存侥幸心理,饮酒后莫开车。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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